□记者 夏天 通讯员 许思达
本报讯 买房还能返现,这等“好事”靠谱吗?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买房者刘某在付款前得到中介“成交后返现6.6万余元”的承诺,可付款后却迟迟无法兑现。最终,上海奉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刘某未尽到购房者审慎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70%的责任,可获赔2万余元。
2019年10月22日,刘某在中介谢某的陪同下前往嘉兴看房。因为对楼盘比较满意,刘某遂与开发商签订了置业计划书。
为促成最终交易谢某以开发商名义向刘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购房后可返现66976元,但开发商未在承诺书上盖章。买房后,承诺的返现却一直未兑现。刘某向嘉兴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承诺款项,嘉兴法院以不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遂将家住奉贤的中介谢某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谢某支付承诺款项。
庭审中,被告谢某认为,原告知道自己并非开发商员工,自己也和开发商确认过有此优惠,但现在开发商却不认可,也不同意盖章,这些事情原告都是知情的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并非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其出具的承诺书未被开发商追认,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导致刘某对购房成本的误判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刘某在购房时明知谢某身份未经开发商认可,仍相信其签署的承诺书未尽到购房者审慎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亦具有过错。
上海奉贤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大小确定原告刘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谢某承担30%的责任。最终,上海奉贤法院判决谢某支付刘某20092.8元,并支付以20092.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经过执行程序,原告刘某已全部拿到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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