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传递“小案”中的向上向善力量

长宁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民事案例

本文字数:3359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司法实践中,一个个看似平凡的“小案”,折射出哪些“道理”,又如何传递向上向善的正能量?法院如何更好地以案释法,讲好新时代中国民法典故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以案释法·讲好中国民法典故事”新闻发布会,通报两年来推进民法典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并发布10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民事案例。这也是该院连续两年发布“小案大道理司法正能量”系列典型案例。

疫情不等于“免责金牌”

近年来的新冠疫情席卷全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各种因为疫情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层出不穷。然而疫情并非免责挡箭牌,有时在无法阻断违约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11月,张先生夫妻通过中介介绍,欲购买李先生一家的房屋。双方在中介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被告房屋,双方约定于2020年2月20日前办理过户,逾期过户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1月,因新冠疫情影响,长期居住在加拿大的李先生无法回国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经友好协商,通过传真形式于2020年2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过户,李先生同意到期回国或办理公证手续进行过户,并再次约定了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约定时间到期后,李先生一方仍未回国办理过户,也未办理公证委托。经张先生多次催促,李先生直至2020年6月方才办理好公证委托,双方于2020年7月完成过户登记。双方因过户延迟的违约责任发生争议,张先生诉至法院。张先生方认为,鉴于疫情双方已经就延期过户达成补充协议,李先生一家理应更加审慎,但李先生一家却在有条件回国或者通过公证委托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再次违约,故请求判令李先生一方支付张先生方违约金13万余元。法院受理后,坚持以调解优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为原则,积极为双方主持调解工作,最终李先生一家自愿承担6万元违约金,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表示>>>

最高院在2020年疫情后,发布了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对于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需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法院应当加强调解工作。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疫情相关的合同类案件,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本案中,李先生认为因为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己方无法及时办理过户,应当免除责任。实际上,原、被告已经因新冠疫情影响就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通过协商进行延期,2020年2月10日,上海市陆续全面复工复产。李先生一家在签署补充协议后,直至5月30日,未回国履行或公证委托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进行了诸如申请办理公证委托手续等履约准备。而事实证明,在张先生催促后,李先生一家很快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完成了过户登记。同时,考虑到作为李先生一家作为普通人,对于疫情的蔓延范围无法准确预见,可能存在观望心态,故为双方主持多轮协商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需要提醒的是,诚信履约是合同当事人均应遵守的原则,疫情并非完全免责卡,是否能够阻却违约责任,需要结合合同双方的履行情况和疫情的具体影响而定。

不守规则自食其果

受害人不遵守防控措施规定,具有明显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侵害性及违法性,不承担侵权责任。长宁法院就用判决为秉公处置工作的保安“正名”。

疫情防控期间,为配合防控措施,某医院对出入口进行人车分流管理,南一门专供行人通行,须经体温测量及流行病学调查后方可进入,南二门专供机动车进入,行人不得通行。

某日一早,王某与母亲打车前来该医院接父亲出院,因母亲腿脚不便,两人欲从南二门进入医院。在南二门执勤的保安告知王某相关的通行规定,要求他们二人从南一门进入医院,王某顿觉气愤,与保安开始理论。保安几经解释后,王某仍坚持要求从南二门进入。保安无奈不再与王某争执,继续其引导车辆的工作。但王某不依不饶,继续紧跟保安,其间对保安指指点点,甚至还拿起路边的交通锥作势要打保安。

王某在门口与保安纠缠了五六分钟后,一辆120救护车闪着警报灯到达南二门入口,此时王某仍站在南二门通道处与保安争执。保安见救护车无法进入医院,便用右手将王某拉开,王某见状双手推向保安,两人一同倒地。两人被拉起后,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诊断,王某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保安头部、右肘外伤。王某遂起诉保安,要求赔偿其治疗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受损的过错不在保安,而在于王某自己,故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

侵权案件中不是有损害就有赔偿,而是要看行为人对损害是否具有过错,是否有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判断保安是否应承担责任首要就要从保安是否有过错进行考量。从保安的行为来看,首先,保安阻止王某的行为是正常执行医院的管理规定,因此引发双方冲突并非保安的不当行为;其次,面对王某的咄咄逼人,保安相当克制,整个过程双手大都背在身后,仅在王某用手戳其脸部及王某用手指其时予以挥挡,其行为并未导致冲突升级;再次,在保安看到王某不避让救护车时,用手拉王某也不具有违法性及侵害性。综上,无论是双方纠纷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保安都不存在过错。反观王某,仅为满足自己家人出行的需要,视疫情管理需求于不顾,执意要从不允许行人通行的南二门进入医院,遭到保安阻拦后又不依不饶,反复与保安纠缠,引发纠纷。在120救护车来到医院门口时,王某仍站在通道处不肯避让,延误执行紧急救助任务的救护车进入医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保安将王某拉开时,如果王某配合,也不会发生损害,正是因为王某不愿意离开门口,与保安抗争才导致双方重心不稳,跌倒在地。综上,王某先是不遵守医院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继而挑衅、纠缠正常履行职责的保安,最后阻延120救护车正常通行,存在重大过错。王某因自己的重大过错导致自己受伤,保安在履职过程中并无过错,故判决保安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有效防控疫情,在人流密集的场所实行规范的出入路径管理是较为常见的防范措施,作为医院管理方,实行严格的防疫措施是为最大限度保障就医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王某的行为虽事出有因,但却言行失当,不守规则,反自受其害。人人遵守法规准则,各安其位,各守其责,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

通过判决保护“好人”让“好人”不委屈

上海长宁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卫晓蓓介绍,两年来,该院坚持把《民法典》的法律理念、体系、思维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覆盖讼前、诉后的社会面全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是不断更新裁判理念,组建专业的审判团队,确保民法典统一适用;二是在司法裁判中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蕴涵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说理;三是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社区法官工作室为基点,辐射周边街道、社区、园区、楼宇、校园,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讲好群众身边的“法治小故事”。

上海长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飞表示,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旨在通过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向社会传递诚实守信、权利保护、规范经营、公平公正的价值导向,让民法典更加深入人心,融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行为之中。

以公正裁判确立行为准则,以阳光司法弘扬社会价值。案例作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具体载体,享有“动态法典”之誉,而以案释法则是让民法典走到人民群众身边、走进人民群众心里的重要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给‘中国好人’李培生、胡晓春的回信中鼓励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争做社会的好公民、单位的好员工、家庭的好成员。我们司法机关要通过判决保护‘好人’,让好人不受委屈,让群众有遵循、有保障、有温暖,让遵守民法典、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向全社会传递向上向善的正能量。”王飞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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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重点 A02传递“小案”中的向上向善力量 2022-11-14 2 2022年11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