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朱静亮
随着网络短视频及直播平台的日益火爆,相伴而生的违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当然,如果只是偶尔在这些平台刷刷视频、看几眼直播打发时间,不牵涉任何金钱往来,那么一般不会带来什么问题。但如果因为利益因素投身其间,那么你就必须小心谨慎,提高法律意识,否则就有可能给自己惹上麻烦……
直播平台
滋生诈骗犯罪
在办理涉及直播平台的犯罪案件之前,我对于这一领域知之甚少。但随着接连办理了多起这类案件,我发现在一些直播平台上,有少数人为了牟利打起了歪脑筋。
比如有一种常见的诈骗方式,即犯罪嫌疑人组成“公会”后进行内部分工,找人冒充女主播、虚构身份背景在各大社交平台添加男性网友,并以恋爱交友名义与对方暧昧聊天、骗取信任,继而诱使被害人下载某直播平台的APP,通过刷“扶持币”内部操控直播PK、烘托气氛等手段欺骗被害人在该平台充值打赏。
那么,那些让这些不法分子直播的平台本身是否会构成诈骗罪呢?我近期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法律援助案件。
这起案件中的“某某TV”直播平台涉及一起系列诈骗案,共有36个涉嫌诈骗罪的公会因在直播平台上行骗被抓获,在这36个公会的相关犯罪嫌疑人都被定罪量刑后,检察机关着手对这一直播平台自总经理到招商人员共计13名工作人员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而我就是接受了法援中心的指派,为其中一人辩护。
应聘实习
身陷犯罪团伙
在这个直播平台被追究刑责的13名工作人员中,我代理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比较特殊,因为这个史某是一名在高校就读会计专业的大学生,被捕时在读大学三年级。因为仍是学生身份,她并没有正式入职该直播平台,而是在该平台进行实习。
也正是因为实习身份,她成了13名工作人员中唯一一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史某告诉我,她是通过某正规招聘网站应聘这一直播平台的。该直播平台的运转模式是:通过招商部招揽公会和主播,在平台上进行直播,直播时主播一般是在平台上唱歌跳舞。直播的时候会有PK比赛,就是由两名主播同时直播进行比赛,收到礼物多的一方将可以继续直播下去,输的一方就必须下播。
一般情况下,两名主播中有一名是公会主播,而直播平台在有需要时,也可以提供工作人员与其PK,史某就参加过多次PK。当然,观众是不知道直播平台也会提供主播进行PK的。听到这里,我认为史某所在的平台还没有涉嫌违法犯罪,但是接下来直播平台的问题就大了。
主播一般都是年轻漂亮的女孩,在PK时会让粉丝给自己刷礼物,主播所在的公会也会给粉丝发布任务清单。
此时,冒充公会主播与粉丝聊天的“键盘手”会给粉丝一些承诺,比如完成了这个任务清单,主播就会陪粉丝出去游玩。
但史某不清楚这些承诺具体是什么,公会也不会跟她说,但她曾经在微信上加了一个好友咨询直播的一些内情,对方告诉她在某公会主播PK中胜出的话,打赏多少钱以上的用户可以让主播陪同外出旅游,她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
这些承诺的目的是为了让用户打赏时更加积极。结合直播平台的操作,才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直播PK
1元可抵千元
那么,直播平台所涉的诈骗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呢?
根据警方的调查,直播平台会给入住公会提供测试号,可以用来购买“测试币”,使用测试币时,公会可以用1元钱购买价值1000元的礼物。
其实公会都知道,所谓测试币,就是曾经被国家以诈骗罪打击过的“扶持币”。因为害怕遭受打击,所以直播平台就称其为“测试币”,并象征性地向公会收一元钱,而不是免费赠送。
测试币表面上说是给公会测试礼物的功能使用,但实际上就是直播平台提供给各个公会在PK中用的。
整个PK过程其实跟正常直播差不多,就是看两边主播名下刷礼物的进度条,不管是真钱购买的礼物,还是测试币兑换的礼物,都是会生成礼物特效显示的,这样能让看直播的人觉得是一场真实的PK赛。
如果公会主播赢的话,就要兑现键盘手的承诺,比如和粉丝进行线下游玩,因此公会不能轻易让粉丝完成这些任务,公会内部会有人通过测试币向平台主播刷礼物,从而反超那些粉丝,同时刺激对方看直播的人继续打赏消费。
由于测试币的存在,几乎没有粉丝可能刷得过公会主播,因此最后一定是平台主播获胜,这样公会主播也就不用与粉丝线下游玩了,但最后公会主播是不实际获得礼物的。那么,史某是怎么赚取报酬的呢?
入职2月
收益仅五千元
史某告诉我,直播平台有前台、招商部、客服部、财务部以及老板。史某除了作为主播参与PK外,还要负责招商。总经理规定,平台招的公会必须是“熟手”,也就是以前在别的平台做过,因此史某会在网络上发布内含“返点高,日返、充值返、有扶持”内容的帖子,并留下自己的微信。
通常来联系她的人都是懂行的,只要稍微跟对方聊一下平台的规定,对方就懂得其中包含的意思。只要对方表示出合作意向,史某就把微信推给客服,让客服继续跟对方接洽。公司内部规定,谁最先接洽的公会,只要后续入住了平台并有充值,最初接洽的人就有相应的提成。她入职2个月,总共收入了5000余元,之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与史某沟通完,从定罪而言,我认为直播平台的所有工作人员毫无疑问都构成诈骗罪。
就史某所在的直播平台来看,从内部日常聊天到招商运作等信息,一般人完全应当知道平台提供的“测试币”是公会用来诈骗被害人的工具。
这个直播平台的总经理之前就曾经参与类似的直播平台诈骗,只是因为之前的平台被取缔了,才萌生了自己做平台的想法。
考虑到整个直播平台上共有36个公会在进行诈骗,涉及的金额高达4000余万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用“测试币”
难以逃脱打击
有人会觉得疑惑,既然已经为了规避打击,将诈骗中运用的充值币叫做“测试币”了,为何还会涉嫌诈骗罪呢?测试币是平台用来测试的,只是由于监管没到位,才让公会钻了空子,因此平台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此时,只要检察官或法官问一句:“你们平台的测试币,有没有相应的测试期限呢?”因为既然叫测试币,从名字上看就应该有相应的测试期限,假如不设期限一直如此“测试”,如何能辩称清白呢?
当然,对于本案直播平台所涉的罪名,我也考虑过是否应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这一犯罪的刑罚相对诈骗罪要轻得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是,构成帮信罪的行为都是一些辅助性行为,或为网络犯罪提供一定便利,或为国家抓捕网络犯罪者设置障碍。即使没有这些帮助行为,网络犯罪也可以成立。
而在本案中,如果没有平台的“测试币”,一系列后续诈骗犯罪就难以成立了。可以说,直播平台的行为本身也构成了诈骗罪,而不仅仅是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罪。
陈情说理
最终获判缓刑
听取我对案情的分析后,史某自己也表示了认可。通过后续的谈话,我得知她误入歧途确实非常可惜。
史某的家庭非常贫苦,父亲常年务农,母亲长年生病,连农活也无法做。正是基于赚钱帮助家庭的原因,她才想要尽早实习,而且对收入格外看重。
听完她的介绍,我只能承诺在帮她说理的同时,尽力向法官“陈情”,争取获得轻判。
在法庭上,我提出了如下“罪轻”的观点:
首先,史某作为实习生,通过正规招聘平台进入公司实习,参与运作时间较短,获利较少。其未参与搭建直播平台,主观恶性较低,在整个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其次,本案中史某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多次询问过程中,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隐瞒,均如实供述,存在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
再次,本案案发后,史某已退出所有违法所得,并超额进行赔偿,主动减轻犯罪后果。
最后,我还额外加了一段“陈情”部分,让法官了解史某的情况:她生活在一个非常贫困的家庭,作为农村走出来的在校大学生涉世未深,是为了补贴家用才误入歧途,史某在校表现一贯良好,希望法院念在被告人为初犯,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史某被法院判处缓刑一年四个月,并要求其回到社区后,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完成公益劳动。
做完整个案子,最后还是不得不为史某扼腕叹息,现在的犯罪形式的确是日新月异、五花八门,很多大学生虽然接受了高等教育,但在生活经验、法律常识方面还是十分欠缺的。
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某种收入是靠投机取巧、歪门邪道得来的时候,年轻人一定要审慎对待,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切莫因为一点利益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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