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危险驾驶罪对特殊情况要特别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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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张贤么  郭思琪

虽然这起案件取得了比较好的办案效果,但我们还是要提醒大家,即使自己酒后没有开车,也必须注意不要将车借给喝酒的人驾驶,因为这样就会有被追究刑责的风险。

随着“醉驾入刑”,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情况特殊的案例,比如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酒后没有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公众来说,有这样的认识和法律意识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司法机关来说,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特别审慎。

近日笔者担任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张某就是属于这种特殊情况。

公安机关认定:2021年8月某日凌晨,张某明知李某饮酒的情况下,放任李某驾驶其名下的某牌号小型轿车。

凌晨1时许,李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该轿车途经广州市某区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民警现场依程序对李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达到80mg/100m L以上醉驾标准,李某对结果有异议并拒绝签名。随后执勤民警将李某带至广州市某区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备检。

经送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同案人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达到了120mg/100m L以上。

随后,李某和张某都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

我们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并听取当事人意见,认为本案中对李某行为的定性没有问题,但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却过于武断。

本案中要认定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在李某认定危险驾驶罪的前提下,即张某明知李某在驾驶车辆前已经饮酒,且在李某来到张某车辆停放地点后,张某指使、教唆、强令对方驾驶自己的车辆,这样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但是,公安机关仅截取了张某和李某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就认定张某上车前知悉李某饮酒是错误的。

首先,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事发当天晚上,张某和李某两人并不在一起,张某是和其他人在一起饮酒。

公安机关截取的只是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我们将张某与李某的全部微信记录包括微信语音留言全部予以了提取,提交给了检察机关。

虽然驾驶人李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中承认自己喝酒,且发了酒吧的定位给张某,但由于张某当时也在与他人一起饮酒,双方并没有就此进行沟通和确认。

从完整的微信记录中,并不能认定张某知道李某当天晚上喝过酒。

李某来到张某车辆停放处的目的是取走她存放在车内的物品,但看到张某醉酒的情况后,当即表示由自己来驾驶。

当时李某行动自如,在场的其他人均没有感到她的状态有任何异常。在张某没有反对的情况下,李某驾驶车辆载着醉酒的张某在驾驶途中被查获。

在本案中很明显可以看出,张某在上车前根本不知道李某有饮酒的事实,如果知道其有饮酒,在其他一同饮酒的朋友均叫了代驾的情况下,他不可能不去叫代驾。我们据此认为,指控张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察官看了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后,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补充讯问,并根据检察院的要求进行了侦查。

笔者查阅补充侦查案卷后,认为补充侦查并未收集到任何不利于张某的证据,再次提出补充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3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未能证实张某存在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要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危险驾驶案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很多地方稳居刑事案件数量的首位,指控驾驶者的案件非常多,但这个案件不仅指控驾驶者,还指控车辆的所有者,属于少见的特殊情况。

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护人,应当把握不起诉的相关条件,熟悉本地区的相关规定,并认真全面地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细节,必要时应当依法组织、提交相关证据,充分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取证权利,不能因为考虑办案风险而畏手畏脚。

当然,虽然这起案件取得了比较好的办案效果,但我们还是要提醒大家,即使自己酒后没有开车,也必须注意不要将车借给喝酒的人驾驶,因为这样就会有被追究刑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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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危险驾驶罪对特殊情况要特别审慎 2022-11-14 2 2022年11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