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缔结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也就不难说明,笔者在搜索大量案例后发现,同样是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的结婚登记,有的法院认为有效,有的法院却认为是无效的了。
我们经常会听到“假结婚”“假离婚”的说法,但从法律角度说,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或者离婚登记,那么就是真实的。但在现实中,的确存在用伪造、变造的证件或冒用证件等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
原本《民法典(草案)》中曾规定,“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无效”,但在最终实施的《民法典》中,这条却被删除了。
笔者认为,这可能主要因为民政部门对恶意造假办理登记的行为难以识别判断。
在社会生活中,行政和司法相互独立,目前各地区之间尚未实现婚姻登记信息的联网,而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也没有形成跨区域的联网,因此民政部门在颁发结婚登记证书的时候,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对婚姻登记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审查确实处于无法操作的窘境。
在恶意造假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很难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准确判断。但在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中,行政机关频繁被列为被告,无疑会削弱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相信将来民政部门会运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更先进的手段来核实身份,以确保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都是真实的。
但在现阶段,针对以虚假身份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还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这一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即便是相同的案情,也会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同的认定结果。
如果《民法典》明确“以虚假身份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无效婚姻,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定婚姻效力。但《民法典》正式稿最终删除了三审稿中的这一规定,让这类案件仍然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从现实情况来看,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较为复杂,有可能是因为重婚,也有可能是因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等原因,如果一律将其认定为无效婚姻,确实也不合适。
此外,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产生的效果不仅包含婚姻效力问题,还包含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达到其他违法目的问题。不难想象的是,因为结婚登记无效而无效的婚姻,如果在被宣告无效之前离婚,那么离婚登记也应当由于结婚登记的无效而无效。
然而,如果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的真正目的是规避政策,如购房或报户口等,那么两人在缔结婚姻之后所达到的非法结果理论上也应当因婚姻无效而归于无效,这就会让问题更加复杂化。
笔者认为,缔结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也就不难说明,笔者在搜索大量案例后发现,同样是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的结婚登记,有的法院认为有效,有的法院却认为是无效的了。
因为法院的关注点在于婚姻无过错方的态度,如果无过错方主动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证明其内心并不认可这段婚姻。相反,如果无过错方只是对缔结婚姻的程序不认可,而对婚姻关系予以认可,法院大概率上不会判决婚姻无效。而且如果当事人认为身份登记有误,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这样也就更能体现婚姻的实质意义而非形式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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