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市场经济充满竞争,但竞争应遵守法律和道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则可能会害人害己。
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获得竞争优势。一些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较强的企业会和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以阻止员工去相关行业就业,从而防止泄密。
但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些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采用的是双重标准。
企业在招揽员工的时候,希望员工能够多掌握上家的商业秘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而当员工离职时,则希望不要带走任何商业秘密。
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企业都维护共同的标准,遵守同样的商业规则,才能形成良性的竞争氛围。企业实行双重标准,最终吃亏的可能是自己。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
黄先生作为技术员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明确黄先生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进入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黄先生离职后,进入了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工作。A公司认为黄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我们在审查材料时发现,黄先生入职A公司之前,曾在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C公司工作,而且黄先生在入职时披露了与C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
对此,A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我们询问细节时也顾左右而言他。
我们认为,在竞业限制方面实行这种双重标准,对企业来说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黄先生既然能不遵守上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凭什么相信他会遵守这份竞业限制协议,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呢?
最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黄先生就甩出了这份证据材料,主张A公司缺乏诚信,侵犯他人商业秘密。A公司基于这一把柄,最终只能做出很大的让步,最终双方就纠纷达成了和解。
市场经济充满竞争,但竞争应遵守法律和道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则可能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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