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女子“薅羊毛”不成蚀把米

法院:被告无须退还意向金

本文字数:903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为了招揽顾客,许多商家会推出酬宾活动为顾客提供“薅羊毛”的机会。然而,“薅羊毛”也得注意双方的义务,一位消费者就因为未按协议要求的时限,介绍客户到店,而丧失了“薅羊毛”的机会。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协议双方约定的返还意向金的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完成约定条件的,无权主张返还意向金。

被告是一家美容公司,该公司限期推出一项会员酬宾活动,主要内容为参与活动的会员先行向该公司支付8000余元意向金,在付款后1年内,若在美容院内完成36次面部护理、愿意免费为该公司此次酬宾活动进行宣传并介绍一位朋友到店,即可获退先前交付的8000余元意向金。

吴女士对活动很心动,与被告签署了上述酬宾活动的相关协议。在签协议当日,吴女士在朋友圈为被告作了酬宾活动的宣传,并支付了意向金。在此后1年内,吴女士陆续在被告处完成了35次面部护理。在1年期满后的次日在被告处又完成1次面部护理。在期满1个多月后,吴女士介绍了一位朋友至被告处参观。

吴女士认为其已达到并完成酬宾协议的赠送条件和赠送内容,要求被告退还意向金。被告抗辩,吴女士没有完全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即未按时完成36次面部护理、未在协议约定期间内介绍一位朋友,故被告不同意退还吴女士意向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已经对完成面部护理和朋友推介的时间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应遵守,吴女士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协议内容,被告无须退还意向金。

【法官说法】

商家推出酬宾活动为顾客提供”薅羊毛”的机会,其目的是为招揽顾客、扩大经营业务。双方签订存在”薅羊毛”机会的协议,并附带了吴女士需为被告推广活动信息、推介客户、保证一定频率进行护理的条件,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吴女士想薅到羊毛,需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履行。吴女士在履行协议时,完成面部护理及介绍朋友的时间超出了一年的约定期限,明显不符合赠送条件,故无法获得退还意向金的优惠。希望能通过该案判决,使吴女士领会到契约精神的要旨,同时希望吴女士从中能认识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女子“薅羊毛”不成蚀把米 2022-11-22 2 2022年11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