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金勇
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包了某工程项目,后与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因疫情原因,工地两个月未能正常开工,工地上的农民工连续3个月没有工资收入,生活无以为继。现农民工要求乙公司支付未结清的工资,但乙公司因资金不足表示无法支付,希望甲公司垫付工资。甲公司则认为自己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乙公司工程款项,农民工的工资应由乙公司支付。两公司对于谁来支付工资一事迟迟无法协商一致,但农民工的生活问题急需解决,三方请求松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矛盾进行调解。
调解员从相关法律和最新政策出发,确定相关责任主体,解决焦点问题,最终圆满化解了矛盾。
拖欠工资引发不满
各执一词谁来支付
调解员前往工地了解情况,发现农民工普遍因生活困难负面情绪较大,为避免在调解过程中产生更激烈的冲突,调解员希望农民工选派代表参加调解。
2022年6月初,调委会组织了第一次调解,甲公司工程项目经理裴某、乙公司负责人万某和农民工代表邓某参与调解。万某表示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工程项目的分包方,由于特殊原因,工地两个月的时间都处于停工状态,乙公司是根据工程量向甲公司申请费用的,目前因为长期停工,乙公司账上已经没有多少资金,希望甲公司可以垫付工资。裴某认为甲公司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工程预付款项,工资支付问题应该由乙公司来承担。
调解员见双方各执一词,立马劝导双方:此次调解是为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希望双方可以好好协商,不能一味地撇清自己的责任。另外,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调解员认为,不管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都是责任主体。在确认乙公司账上确实没有多余资金的情况下,裴某表示甲公司愿意支付工资,解决农民工的生活难题,但相关费用要在支付乙公司尾款时扣除,乙公司表示认可。接下来,双方就支付工资数额及农民工具体人数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万某根据邓某所统计的农民工人数提交了一份农民工信息表,其中共统计3月农民工人数41人,需支付工资35万元左右。而裴某则提交了签到打卡记录作为证据,认为3月工地农民工总工时不会超过300个工,工资总额在20万元左右。双方就该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见状,决定让乙公司万某带农民工代表邓某前往另一调解室休息,并与裴某进行单独沟通。
灵活运用法律法规
妥善解决欠薪问题
在单独沟通的过程中,裴某表示,可以垫付工资,但担心垫付工资后,农民工离开工地回老家,公司对他们也没有约束力,工程可能无法完成。调解员则解释道农民工获得工资报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为限制农民工继续工作而不支付工资不是合法的手段,并且调解员向裴某介绍了相关法律和政策,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调解员认为,工资的发放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如果甲公司担心工程问题,可以另外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在调解员的普法宣传和政策解读之下,裴某表示愿意配合工资发放,但人数问题还需要甲乙双方共同确定。调解员见双方就支付工资问题可以达成一致,但农民工人数仍旧存疑的情况,决定由甲乙双方再次搜集关于人数的证据,两天后再次进行调解。
两日后,在调解员的组织下,三方当事人再次坐下来沟通。在这次调解中,三方根据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印发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工地人员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核酸检测记录等切实做好工程现场建筑工人名单、隔离和窝工天数确认工作。在调解员的引导下,三方确认了以考勤记录为依据,计算实际出勤的农民工人数。
对于没有实际开工的特殊时期,调解员建议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发放:根据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印发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合同双方应当协商确定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的工程计价方法和标准。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计取税金。”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18号)》中第一条: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结合此案,由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停工期间劳动者虽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仍应当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费用。经过三方商议,最终确认以每人每月2590元为标准发放。当天,三方就工资发放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典型意义】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调解员从相关法律和最新政策出发,确定相关责任主体,解决焦点问题。针对停工期间的工资问题,根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农民工所在工地特殊时期属于停工状态,符合“窝工建筑工人”标准,故工资发放标准按照“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关于具体农民工人数计算方式的焦点问题,根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工地人员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核酸检测记录等切实做好工程现场建筑工人名单、隔离和窝工天数确认工作。”根据协商,最终确定以“考勤记录”为依据计算人数,解决了双方焦点争议。随着问题的逐个解决,矛盾最终也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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