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均不愿抚养重病儿子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虽然原、被告均要求离婚,但在身患重病的孩子的抚养问题上,避之不及相互推诿。最终法院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系自由恋爱,于2014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然而在2018年,年仅4岁的儿子被诊断患有重型地中海贫血,这种严重的疾病不能完全治愈,还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用,二人不堪重负,感情也在不断争吵中消耗殆尽。2022年8月,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陈某应诉后表示同意离婚,但庭审中,夫妻双方均以自身经济条件困难为由,坚持让对方抚养儿子。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儿子。然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原、被告二人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二人的儿子现年8周岁,尚且年幼,患有重病,更需要父母的关爱,但原、被告作为父母,为一己私利,片面强调自身困难,均不愿意履行抚养子女的职责。
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背离了公序良俗的原则,也有悖于中华民族最基本的传统道德价值观。若贸然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将可能导致双方之后均不抚养儿子,从而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大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购不发货不退钱
法院判决助维权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解除陈某甲与陈某乙签订的“代购”合同;陈某乙限期内返还给陈某甲货款7728元。
陈某甲通过朋友介绍与从事代购的陈某乙相识后,多次通过微信向陈某乙购买商品。
7月21日,陈某乙在朋友圈发布一块手表信息,陈某甲遂通过微信向陈某乙主张购买,并以微信转账形式向其支付了7728元货款,双方约定陈某乙于7月23日提货后向陈某甲交付。但陈某乙未按约定向陈某甲交付手表,且经多次催促,其一直未履行交付义务。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习惯,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陈某甲按陈某乙要求交付货款后,陈某乙应当向陈某甲交付相应的货物。陈某乙未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某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乙返还货款,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代购因门槛低、投入少、操作简单迅速打开局面,代购队伍日益壮大,而问题也随之而来,有些代购并没有进行市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有些代购则是兼职,靠转发代购信息拿提成。因此,代购货物的真假、邮寄时间、付款方式、物流情况、售后服务等交易环节的完成,全靠买卖双方的诚信;加上通过聊天软件进行代购,私密度高,难于监管,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很难维权。
未满八岁孩童能否决定
自身抚养权归属
近期,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本案中,女方徐某与男方陈某因感情破裂,双方登记离婚并达成协议,约定“长子新新(化名)次子硕硕(化名),均由陈某监护并抚养,所需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
离婚后,新新跟随陈某父母在福州生活。考虑到硕硕此前长期跟随徐某在三明生活,陈某同意硕硕继续由徐某实际抚养。陈某每月向徐某支付硕硕抚养费1000元。因硕硕即将升入小学,陈某打算将硕硕接回福州生活学习。由此双方引发矛盾,徐某起诉至长乐法院要求变更硕硕抚养权。
该案调解过程中,双方意见相持不下,承办法官调解未果。法官遂邀请硕硕到庭,单独了解他的意愿。经询问,硕硕能清楚表达自己成长经历及目前生活现状,并表示希望留在徐某及外祖父母身边一起生活。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未有一方的抚养能力、家庭情况、收入水平等情况具有明显优势。双方协议离婚时虽然约定硕硕的抚养权归陈某,但硕硕自幼随徐某生活,有稳定的生活环境。硕硕虽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硕硕的表述能够证明他希望跟母亲继续生活。
法院认为硕硕年龄尚小,不宜变更其现有的生活、学习环境,故判决硕硕变更由徐某抚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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