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法治故事

沪字第二号鉴定书——

唆使幼童倾倒“毒”质案

本文字数:2245

民国时期关于臭药水的广告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洁

司法鉴定在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1932年成立了位于上海的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这是中国近代创建的第一个司法鉴定专门机构,是司法鉴定职业化的源头。鉴定书是司法鉴定的“产品”,承载着司法鉴定的文化基因。在浩如烟海的史料中,我们找到了当时公开的几份鉴定书,让我们带着大家穿过时间的隧道,去探寻前人的足迹……

蹊跷案件:

小孩儿受雇倒“毒水”?

时间要回到1932年9月,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收到了江苏上海地方法院的委托函,随函送来证物有四瓶药水及棉花污纸少许。

法院表示,这些证物都来自于一桩涉嫌投毒案件。钱金龙与张阿二是邻居,张阿二开设了一家老虎灶,与邻居钱金龙不知因何事发生了矛盾,于是购买了药水,并唆使名叫吴锁二的小孩将药水伺机倒入钱金龙家的水桶内,吴锁二被当场抓获。根据吴锁二的交代,警方在张阿二家搜出三瓶药水及污纸棉絮。

由于证物未标明是何人的,而该案又涉及刑事犯罪,因此查证涉案证物是何毒质,是否妨害卫生及危害人的生命,就成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

多重检查:

探寻证物的“真身”

毒质鉴定通常须经“一般检查”和“化学检查”两道程序。在一般检查阶段,鉴定人先对送来的五件证物分别赋予甲乙丙丁戊的编号,对证物的外观、数量、形态、性质、重量、体积、颜色、气味等物理性要素进行辨别和详细描述,必要时还需人亲尝。

甲件为从张阿二家查获的药水一瓶,送检时药瓶已破,流出液体将包裹的报纸浸湿,浸渍液呈不透明茶褐色,散发臭药水的嗅气。乙件为方圆形茶褐色小瓶,瓶上有“中法药房大明眼药”字样,系从小孩儿吴锁二手中夺下的证物,内含液体四毫升,呈棕褐色,粘稠油样物,取少许尝试,味辣,有如意油、松节油、迷迭香油等芳香油类的嗅气。丙件为透明广口矮小玻璃瓶,系由张阿二家查获,内含五至六毫升液体,呈半透明深棕褐色,粘稠,有石碳酸嗅气,味苛烈有麻木感。丁件为扁平小口透明玻璃瓶,系由张阿二家查获,内含液体容量占瓶容量的十分之一左右,瓶底有一小块棉花呈淡棕黄色,有少量石碳酸样气味。戊件为沾染了药液的棉花及纸片数块,污褐色,散发臭药水嗅气。

化学检查是鉴定毒质类案件的重要步骤。由于上述物质不涉及植物性类盐基和重金属毒质检查,对挥发性物质的检查是重点。

性质探究:眼药水?消毒药水?

经过化学检查发现,证物甲,即从张阿二家查获的药瓶破损的药水,其含有一烷困醇成分和困醇成分。

证物乙,即从小孩儿吴锁二手中夺下的证物药水内含一烷困醇和困醇成分,且困醇成分比证物甲多,而树脂游离成分较少。

证物丙检查结果同甲,证物丁检查结果同乙,证物戊检查结果同甲,但色彩反映比证物甲浅,说明一烷困醇和困醇含量较证物甲少。

根据一般检查和化学检查的结果,鉴定人对五件证物分别进行了阐释,一是从小孩儿吴锁二手中夺下的证物乙内含多量的一烷困醇及困醇成分,可确定的是不属于内服药物。

根据到中法药房的调查,该药瓶原装大明眼药水。一烷困醇和困醇是臭药水和来琐儿的主要成分,功能为减菌防腐。说明证物乙除含有市贩石碳酸水外还掺有来琐儿,并盛过如意油等物质。

甲、丙两件证物含多量树脂、少量一烷困醇和困醇成分,系为市贩臭药水。

戊为污纸棉,含少量石碳酸和来琐儿成分,应是沾药擦拭污处剩余之物。

证物丁与乙所含成分相同,但量少,色臭较淡,应为稀释的来琐儿类药水。

此外,证物丁的玻璃瓶原在外部贴有白签,为治疗白喉的药物瓶,而一烷困醇与困醇成分可充作白喉患者的漱口剂,因此不能确认证物丁内原本是盛来琐儿还是漱口剂。

科学鉴定:揭秘事实真相

根据鉴定书可以大致重构事件的发生经过。张阿二对邻居钱金龙心怀怨恨,一直想要伺机报复。

有一天,张阿二看到家中放置的消毒防疫用品,心生一计。他将来琐儿药水倒入一个空的眼药水瓶中(其实这个瓶中已被盛过臭药水、松节油类物质),交给了小孩儿吴锁二,让他悄悄倒入钱金龙家的水桶中。

张阿二心中算计,即使被抓获,也只能说明是小孩儿的恶作剧,把眼药水倒入水桶而已。

但令张阿二万万没想到的是,刚刚创建的法医研究所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拆穿了他的“心机”。

来琐儿是当时常见的手部消毒配剂,医院和家中常备,内服会发生中毒现象,严重会致死,但如果稀释到水中,则需很大剂量。

臭药水(石碳酸)专供厕所痰盂等消毒之用,是居家防疫的常备药品。一般石碳酸水内服0.2毫升以上可发生中毒或致死,但如果用水稀释,则视具体浓度而言。

鉴定人认为,用臭药水或来琐儿一类药物一般达不到害人的目的,一是因为该类药物倾入水后会使澄明的液体变成浑白色,二是会散发臭气,这些明显的特征很容易被人察觉。

因此鉴定人认为,该两类防疫用品,如用于消毒污水属于正常,如掺入饮用水,则属于妨害卫生。如以此为杀人目的,则因特殊的色嗅及所需毒质成分含量高的特点,往往不能得逞,但会导致被害人胃肠不适,健康受损。

根据事发情形和鉴定结果,小孩儿吴锁二的行为触犯了公共危险罪,当时的刑法规定:“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卫生物品于供公众所饮之水源、水道或自来水池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或重伤者比较故意伤害罪从重处断。”

鉴定人还就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提示,显示了较高的科学和法律综合素养。吴锁二的年龄问题?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被张阿二教唆?张阿二家所存的证物系专门备以害人,还是自备卫生防疫用品?这些问题“均宜注意,理合并同申明”。

(文中专业术语均源自鉴定书,部分名称可能与现代表述有异)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制度和文化研究室  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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