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对酒后开车勿存侥幸心理

本文字数:956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陈慧颖  朱慧

虽然“醉驾入刑”至今已有十多年,但是每年因为醉驾被追究“危险驾驶罪”的人依旧很多,我们认为存有侥幸心理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醉驾入刑”至今已有十多年,但是每年因为醉驾被追究“危险驾驶罪”的人依旧很多,我们认为存有侥幸心理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比如以下这则案例:

黄先生应约参加朋友聚会,开车前往的他将车停在餐厅旁边的居民小区里。

聚会直到晚上11点多兴尽而散,喝了酒的黄先生知道“喝酒不开车”以及醉驾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于是便叫了代驾。

如果一切顺利进行,这也只是平常的一晚。可意外发生了,当晚接单的代驾找不到黄先生和车子的位置,于是又打电话给黄先生询问。

黄先生心想,反正把车开出小区只有几十米路,就让代驾等在小区门口,自己驾车到小区门口和代驾碰头。

没想到黄先生到达小区门口时,正好碰到警察巡逻路过,黄先生看见警察后立马停车并坐到了副驾驶位置。警察询问其是否开车,黄先生想警察很可能并没有看到自己开车,就谎称没有开车,是同事开的,以期逃避责任。

但警察从黄先生的神色中察觉到了异样,又闻到他身上明显有一股酒气,便调取了小区内的监控视频,发现将车开出小区的正是黄先生本人。

最终,黄先生被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应该说,黄先生其实已经有了避免酒驾的意识,可惜一念之差,实施了两个基于侥幸心理的行为:首先是认为将车开到小区门口几十米的距离不会有问题,其次是认为警察没有直接看到自己开车,查无实据。

他的第一次侥幸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而第二次侥幸则使自己丧失了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两次侥幸,令黄先生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相信如果时光能够倒流,黄先生一定会抛开侥幸,做出更加理性的选择,可惜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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