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
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法律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一般会同时具有不愿履行夫妻义务、生活上互不关心等情形。这样的分居可以直接导致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是对于怎样算是分居,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何分割,是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被问到的问题。
“分居”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就是分开居住的意思。司法实践中,分居其实可以分为事实分居和法律分居两种。
事实分居一般指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夫妻异地居住。这种分居只以客观状态而存在,在法律上不会直接导致任何结果。
而法律分居则强调的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一般会同时具有不愿履行夫妻义务、生活上互不关心等情形。这样的分居可以直接导致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准予离婚。
那么,夫妻分房居住或者分床睡,是否构成分居呢?
夫妻之间除了共同生活,通常还需要在生活上互相照顾、在经济上互相帮助、在精神上互相抚慰。只有夫妻双方或一方不愿履行以上义务而分开居住,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夫妻之间的生活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双方除了分床睡之外,是否还履行了其他夫妻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很难在法律上举证。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仅仅是分房居住或者分床睡,但还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一般来说很难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既然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法定的离婚情形之下,当事人该如何证明双方构成法律上的分居?
首先,可以由双方签订《分居协议》。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分居协议》的效力进行规定,但借鉴国外的做法,《分居协议》是所有证据中最能证明双方分居事实的。而且双方一旦签订《分居协议》,法庭上一方如果否认分居,就要提出反证加以证明。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分居协议》,法院通常会认可该协议,从而认定双方分居的事实。
其次,是通过沟通、聊天的记录确定分居。夫妻在分居时往往不会像订婚、结婚那样有“仪式感”,这就导致从何时起算分居都很难厘清。
如果双方已经分居,但没有留下证据,可以通过和对方的聊天记录“创造”分居的证据。比如,双方已经分居半年,那么主张离婚的一方在与对方聊天中就完全可以将已经分居满半年的事实挑明,并用各种方式进行多次确认,那么该聊天记录在法庭上也会有利于主张离婚的一方。
最后是给对方发律师函。双方感情破裂时,想要协商一致签订《分居协议》,从现实情况来看确实有些困难。而给对方发信息,也可能遭遇已读不回。这种情况下,主动分居的一方并不是无计可施,还可以通过律师给对方发送律师函,在函件中将双方分居的原因和事实列明,必要时还可以附上相关的分居证据。
由于夫妻分居的前提是双方仍是夫妻,对于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为《民法典》规定婚后财产混同制的根源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共同协作的基础,任何一方的劳动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而分居期间,双方已经不存在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经济联系往往也是中断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分居期间所获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当于忽略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而且,如果将分居期间所获财产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导致收入多的一方丧失劳动积极性,也会纵容收入少的一方不劳而获。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内财产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将分居期间所获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会助长收入多的一方的离婚气焰,还可能会带来更多婚外情等情况,不利于婚姻的长久稳定。
由于一般家庭的生活模式多是男主外、女主内。男方在家庭生活中经济贡献多一些,女方家务劳动贡献多一些,尤其在照顾子女方面,女方所付出的精力远远大于男方。此时,如果将分居期间所获财产全部作为个人财产,不仅加重了女方在分居期间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这违背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另外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如果将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全部认定为个人财产,也有可能发生夫妻之间恶意串通“分居”来逃避债务的情况。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多数持有后一种观点,在夫妻财产分割时对夫妻分居的情况只会酌情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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