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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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针对深圳市政协委员《关于保障女职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答复表示,《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对生理假有明确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对此不少女性朋友不无担忧,“出发点是好的,希望不会形同虚设”“现实很骨感,落实起来可没那么容易”……如何让“理想照进现实”,推动痛经假有效落地?各地出台的痛经假政策落地“痛”在何处,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痛经假“痛点”何在
记者查阅发现,痛经假的概念并非“新鲜事”。198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就发布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规定对从事低温、冷水操作、野外流动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给予公假一天。对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这一权益,假期普遍为1至2天。
实际上,痛经假由来已久,而“痛点”则在如何落地操作层面。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荆认为,“痛经假是法律赋予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利。各地文件出台的同时,需更加注重可操作性。以北京、浙江、陕西、重庆为例,其规定中均提到女职工休痛经假需经医疗机构证明”。
据媒体报道,《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20天后,杭州多家医院都不曾有人开具过痛经病假单,原因多为“太麻烦”“怕尴尬”。在一些地区,有女性在医院申请此类病假条时还遭遇多重障碍,或被要求在生理期来做各项妇科检查,或被告知“痛经假条只能在痛经当天开具”。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说,“痛经假进入地方规定是好消息,但在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原因主要是部分女性担心隐私泄露、医院证明手续繁琐、恐惧职场性别歧视等。”
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认为,尽管过程复杂,但由医生出具确诊证明后方可享受痛经假,是比较合适的。“这一做法可以让真正有需要的人享受假期,同时避免权益被滥用,影响企业管理。”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原副所长刘伯红指出,“如果仅仅用保障性条例对妇女进行保护,而不从根本上解决保护成本的问题,导致保护成本转移到用人单位身上,会让用工成本较高的女性愈发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
配套政策须跟上
“痛经假的推行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这也导致用人单位对其认可度、执行度不高。”黄绮建议,落实过程中应注意相关的政策倾斜,如设立“痛经保险”,将企业可能产生的损失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进行补偿,同时可以对用人单位实行税收减免等政策,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目前,相关配套措施和制度需要及时跟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痛经假无‘痛’落地。”
时福茂表示,如地方法规对痛经假有明确规定的,则具有强制执行力,未按要求执行的,当事人可依法维权。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这种规定具有操作性,明确规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必须安排。”值得注意的是,如规定中的表述为“可以”“可适当”等倡导性表述,则不具强制执行力。
针对女性员工提出的痛经假落地难等问题,深圳市人社局日前作出回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持续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生理期休假有关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共同推动深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深入开展。”(韩飏 李桂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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