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律师说法

影视解说短视频的类型化与侵权边界

本文字数:3353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杨翔宇  潘轶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提高信息传播速率的同时,也为著作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如何平衡原作品与二次创作之间的关系成为互联网著作权领域的重点问题。

影视解说短视频作为典型的二次创作,与影视作品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是我国网络版权问题的重灾区。此类问题的频发,是由于影视解说短视频侵权边界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同时也是原作品与二次创作之间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在此问题上,一个明晰的法律边界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类型化的视角,结合合理使用四要素与转换性使用判定标准分析影视解说短视频的侵权边界。

合理使用标准

四要素检验法

1841年,福尔瑟姆诉马什案(Folsom v.Marsh)一案被视为美国合理使用第一案,由四个要素组成的合理使用检验方法首次出现在约瑟夫·斯多利(Joseph Story)法官的法律意见书中。

经过百年的发展,《美国版权法》为顺应《伯尔尼公约》的要求,将四要素检验法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之中。

四要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以及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

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第一要素,首先需要考虑使用行为的目的和性质,包括使用的商业性目的以及非营利性目的,是合理使用界定标准的灵魂。

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的考察逻辑在于,不同性质的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被“合理使用”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对未发表作品的保护程度应当高于已发表保护作品,对虚构作品的保护应高于纪实作品,与此相应的,未发表作品与虚构作品的合理使用条件应当更严格。

三、使用作品的程度:在使用程度上涉及数量与质量两个方面,对于使用数量的判断,一般采取比例原则,使用比例越大越不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对于使用质量的判断,一般考虑使用的“实质性”,即使用的部分是否为原作品的实质内容。

四、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毫无疑问,在转换性使用被实践广泛适用之前,“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是四要素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核心要素。这个要素重点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性利益,其考察逻辑在于,新作品对原作品的现有授权市场以及潜在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时,使用行为将不构成合理使用,因此,这个要素往往也被称作市场要素。

转换性使用

1990年,勒瓦尔(Leval)法官发表的《合理使用标准》一文中,首次提出了转换性使用,打破了“使用目的”要素中商业与非商业的二分法局面。文章中指出要注重对使用行为在转换性的构成以及转换程度上的判断,考察使用行为是否在原作的基础上添加了新的信息、美感和洞察力。

转换性使用的提出为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标准提供了进一步的发展。而真正让转换性使用广为人知的,是199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判决的坎贝尔案,主审苏特法官纠正了过往判例中过度重视“商业性与非商业性”的二分法困境,他在判决中指出,“使用的目的与性质”的判断重点,应当在于是否存在转换性,即在使用中相较于原作品是否加入了新的表达、意义或信息,与原作品相比是否具有不同的目的或性质。

苏特法官高度赞同转换性使用标准,他认为,转换性使用对于版权法促进科学艺术进步的客观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是保证版权法界限内“自由呼吸”的合理使用原则的核心。

作为转换性使用的里程碑案件,坎贝尔案在一定程度上为美国合理使用的认定提供了合理的引导,终结了美国合理使用制度混乱情况,改变了对商业性使用作品的成见,推翻了由第四个市场要素为主导地位的司法现状。

类型化分析

大部分影视解说短视频的共同点在于,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影视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但是,影视解说不仅只有剧情介绍一种类型。

本文将影视解说短视频归纳为三种类型,剧情介绍型、深入解读型以及戏仿评论型。

首先是剧情介绍型解说,其特点在于,在短时间内解说一部完整的影视作品,在信息快餐时代下,迎合用户快速了解一部影视作品剧情的需求。

互联网上的大部分剧情类解说视频号都出于吸引用户观看而获得流量的途径,通过流量变现的方式进行营利。

为了做到剧情流畅介绍,剧情解说短视频会将关键情节的画面放入解说视频中并且在剧情顺序的基础上将基本剧情讲述完整,是一种以短视频为载体的剧透。大部分观众在了解剧情后不会选择继续观看原片,这对于仍在上映电影作品无疑是票房灾难,而对于付出授权成本的传统视频平台,会造成应得流量的损失。可以说,剧情介绍型解说会给原作品的权利人带来难以估计的影响。

从合理使用四要素标准分析,剧情介绍型解说,使用了大部分作品内容甚至关键内容进行引流,以商业变现获利为目的,并且对在先作品,尤其是上映期的电影市场,产生市场流失等不利影响。剧情介绍型解说难以通过合理使用判定标准,是具有侵权性质的。

第二种类型是深入解读型解说,这是在剧情介绍的基础上,加入对剧情或事件的解读,为用户看懂影视作品提供融合剧情介绍以及注释说明的功能。

这一类型的解说短视频,类似书籍中的注释,为用户提供解释说明的功能,减少用户在观看影视作品时对于不了解的剧情或事件而去检索的时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科普知识的作用。

一般来说,大部分观看深入解说的观众是已经看过原片并且了解剧情的人,他们观看深入解读一是为了看懂,二是为了回味,因此,会有部分深入型解说的观众在观看完解说视频后又去观看原片的情况存在。

从某种程度上说,深入解读型解说不仅没有造成市场的损失,也可能为影视作品权利人带来了流量的回溯。

从合理使用四要素标准分析,深入解读型解说虽然同剧情解说一样,使用原作的大部分内容或者实质内容,甚至其使用也是带有商业变现目的。

但是,深入解读型解说与剧情解说不同之处在于,融入了创作者自己的理解,对原作品起到了说明、评论或解读的作用。这部分解说功能,提供一种与原作不同的功能体验,为观众带来了全新的市场需求。观众观看原影视作品是体验一种沉浸式的观赏目的,深入解读型解说提供了说明注释的功能,两者的使用目的在功能上发生了转变,是可以通过合理使用标准检验的。

第三种类型是戏仿评论型解说,这一类型的解说特点在于对影视作品剧情或人物设定的评价,通常以负面评价为主,一般使用轻松搞笑的风格对影视作品进行评判,有为用户排雷的作用。这类型的解说,出于评价的目的,具有很强的引导性。

尽管戏仿型解说是一种表达自由,但因为其负面评价的引导性,大多数观众不会选择观看别人口中的烂片,会导致影视作品应有利益的流失,对于市场具有很大影响。戏仿评论型解说能否通过合理使用标准的检验,主要在于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以及是否造成市场影响,从使用目的上看,戏仿评论是为了评论原作品,而原作品则是为了给观众带来欣赏体验,在使用目的上是不同的,可以构成转换性使用;在市场因素中,戏仿评论对于原作品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但从市场替代的角度分析,戏仿解说与原作品不存在替代性,是可以通过合理使用检验的。

在影视解说短视频问题上,未经授权的影视解说构成合理使用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影视解说短视频的使用目的不仅在于商业性,还应当具备内容或功能上的转换性,为公众带来观赏以外的功能,例如说明剧情细节、评价剧情漏洞等。

第二,影视解说短视频应当规避上映期间以及首次播出期间的影视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首次公开影视作品的影响。

第三,影视解说短视频在使用程度上,难以避免对原作品主要内容的使用,但是,影视解说作品不能只是原作品的剧情介绍,应当包括至少一定比例的原创解说内容。

第四,影视解说短视频使用影响上,与原影视作品不能形成替代关系。替代关系具体体现在,是否影响到原影视作品的应得利益,如票房市场或授权费用等。

总体来说,根据上述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剧情介绍型解说大部分内容还是剧情本身,原创解说的占比较少,与原作品形成替代关系,难以构成合理使用,而深入解读型解说和戏仿评论型解说,因符合功能上的转换性使用,并且原创解说的占比较高,与原作品未形成替代关系,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由此,影视解说短视频侵权边界的明晰,为影视解说版权乱象的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避免“一刀切”的治理方法。

同时,为影视解说短视频的利益冲突提供了解决方案,正向引导影视解说的内容创作,实现影视解说短视频与影视作品共存共赢,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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