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化
在刑事合规的具体展开中,检察机关如何做好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刑衔接是一个关键性问题。这里主要讨论的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对于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的衔接问题。应当认识到,落实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既有利于发挥行政监管机关的专业化作用,为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合规提供专业支持,又可以发挥行政部门的监管作用,监督企业继续实施合规计划,从而从根源上治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问题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决定不起诉并向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后,行政机关可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怠于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出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机关。由于缺乏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实践中可能存在检察机关并不及时掌握行政机关后续作何处罚的情况。涉案企业不起诉后,若行政机关的处罚缺位或处罚过轻,就无法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二是处罚过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合规整改后的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该企业未必会被行政机关从轻、减轻处罚,仍面临高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这对于企业的影响甚至超过了刑事处罚。这将导致企业合规的激励效果大打折扣,以企业合规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初衷也难以实现。这里要提一下责任主义这个概念,从责任的角度,刑事责任应当重于行政责任,也即刑事处罚应当是比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一种制裁措施。但实际情况是行政处罚时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罚款、没收财物,而刑事处罚只能是罚金和没收财物。因此,当前对涉案企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存在失衡的情况,这也是导致行政处罚过重的因素之一。
落实企业合规行刑衔接的建议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从四个方面推进和落实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
一是进一步发挥提前介入机制作用。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程序,在强化涉企案件移送和跟踪监督,突出双向衔接中的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对后续可能开展的刑事合规加强引导和衔接。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旨在加强与公安部、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助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邀请行政机关提前参与涉企刑事合规案件的办理。邀请行政机关了解涉案企业案件办理及合规整改情况,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发挥行政机关在相关领域的专业优势,共同研究解决合规案件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刑事处罚与后续行政处罚衔接奠定基础。应当注意,合规案件进入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后,相关监督评估工作主要由第三方组织完成,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不能干扰甚至替代第三方组织的监督评估作用。
二是建立企业合规互认机制。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过程中,应当建立合规整改结果互认和处罚结果互认机制,进一步强化合规考察结果的运用,从而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间形成配合以增强合规激励。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因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仍需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并将企业合规计划、合规考察报告等同步移送。该合规整改不仅应当作为检察机关作出从宽处理的依据,也应当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成为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从宽行政处理的依据。同时,对于涉案企业在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办案阶段已经作出合规承诺、开展合规整改,检察机关也应当对已经开展的企业合规程序予以确认。
三是搭建行刑衔接信息平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合规监管领域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与行政监管部门密切沟通,对企业展开持续监督,做好企业整改后续相关工作。在这方面各地检察机关都进行了有益探索,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为例,闵行区检察院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和区烟草局等辖区内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开发“被不起诉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本区各职能单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不起诉信息与非刑罚处罚信息互联互通,共同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实践应用,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涉及企业合规方面,闵行区院将作出的相对不起诉信息实时推送给其他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推送信息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步反馈执行情况,并依托平台建立诉前考察制度,不起诉前征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作为是否不起诉的重要参考,从而实现刑罚处罚与非刑罚处罚的有效衔接。
四是形成合规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继续对企业推行合规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回访,与行政机关合力确保企业合规计划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将刑事合规逐步延伸到行政合规,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同时,检察机关应当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为契机,会同行政机关针对带有结构性和行业性特征的涉企违法犯罪类型出台专项合规评估标准,对企业相关风险行为在行政违法阶段进行预防和阻断,从源头上治理企业违法犯罪问题。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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