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课程销售侵占公司钱款并实施诈骗

检察机关以两罪起诉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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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陈友敏

法治报通讯员  沈欢欢

理财失败,债台高筑,为了还债,张某不惜铤而走险,不仅利用担任课程销售的职务便利将公司钱款非法占为己有,还虚构“冲业绩”的事实实施诈骗,年仅30多岁的张某面临两罪起诉。

理财亏空萌生歹念非法占有公司钱款

2016年,张某从朋友处了解到理财产品后心动不已,为了能多赚些收益,她不仅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还向好友借了一大笔钱,全部交给朋友帮忙理财。可令她没想到的是,理财以失败告终。面对朋友的一次次催款,张某通过网络贷款偿还了一部分欠款。到了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张某的收入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几乎有大半年时间都是拿就职公司的最低工资,可网络平台贷款及好友的欠款加起来还有五六十万元没有偿还。

同年8月,张某跳槽到了位于嘉定的一家课外兴趣培训机构,担任销售一职,负责招生、维护及安排课程,每月工资1万余元。工作2个月后,张某接待的家长中有2人同时想购买相同的课程,张某随即向2位家长提出了“拼单”的提议,并承诺会为学员分配好学时,保证2人都可以上课,2位家长欣然同意,分别通过微信转给了张某6600元钱。之后,张某利用其无意间发现的公司课程销售系统的漏洞,只将其中的6200元以48课时的课程费汇到了公司账户,剩下的钱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外债及日常开销。

又生一计虚构“冲业绩”的事实实施诈骗

尝到甜头后,张某的胆子越来越大,在之后的工作中多次使用自己的微信账户私下收取学员家长支付的课程费,然后占为己有。单靠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学员家长支付给公司的课程款根本无法满足张某偿还外债的需求,为此,她又心生一计,虚构“冲业绩”的事实向学生家长及同事借款。

2021年4月,张某电话联系了一学生家长顾女士,以“冲业绩”的名义让她帮忙购买课程,并且承诺可以按照金额赠送课时。顾女士认识张某已有多年,于是便决定帮一下她,遂通过微信转了7200元给张某。没过几天,张某再一次来找顾女士,以同样的理由请她帮忙,顾女士找理由婉拒后,张某找其他学员家长继续骗钱填补自己的外债。如遇上不愿购买课程的家长,张某便会以“冲业绩”的名义借钱,称用借款自己去购买课程,等月底结束后把课程退掉,再把退款还给家长。

除了将公司的课程费非法占为己有及虚构“冲业绩”骗钱,张某还以家中经济困难等为由向多名同事借钱,金额共计数十万元。

东窗事发检察机关以两罪提起公诉

日子一天天过去,大部分家长和同事并没有发现其中猫腻,但有些借钱给张某买课程“冲业绩”的家长发现她迟迟没有还款,经多次催促也未果,于是来到张某的公司找她要钱,进而导致了案发。2021年6月29日,张某落网。

经统计,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的公司课程费共计7万余元;虚构“冲业绩”的事实,以短期借款为由骗取学员家长及同事的金额共计20万余元。案发后,张某通过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与被害单位也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公司及被害人的谅解。

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以两项罪名论处,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冲业绩”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课程款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2021年11月8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日前,经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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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课程销售侵占公司钱款并实施诈骗 2022-12-05 2 2022年12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