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单位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度,并且获得了批准。
请问律师,这一工时制度到底是什么意思,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度是否就没有加班待遇了?
——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和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确定合理的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次,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三级以下的岗位,单位应和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确定合理的加班时间和休息安排,且月度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季度不超过10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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