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因为我们要结婚,所以我才愿意为她女儿付高昂的留学费用,现在她拿了我的钱,却说不结婚了,我一定要把钱讨回来。”张先生气愤地拿着一份《婚前财产约定》,要求不愿结婚的女友归还留学费用。这份约定能否成为张先生要回钱款的依据呢?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爱屋及乌为准继女支付留学费
2015年,张先生认识了单亲妈妈刘女士,很快两人就陷入了情网,确立了恋爱关系。刘女士的一双子女都还在求学,尤其是女儿欣欣需要赴英国留学,花销巨大。
张先生表示,女友经常向其诉说自己经济压力大,希望张先生能施以援手。“考虑到我们以后也是要成为一家人的,我也愿意承担一部分钱。”张先生表示,双方交往期间,刘女士以各种名目向张先生索要钱款,金额共计160余万元。其中包括刘女士以公司股权转让及变更营业执照为由向张先生索要钱款18万元,张先生从某账户中取款18万元,并应刘女士要求以现金方式交付。刘女士还向他提出将收租金的银行卡交给她保管并使用,刘女士累计收取租金23万余元。2016年6月至2017年年底,刘女士因其女儿去英国留学急需学费及生活费,从张先生处拿走现金87万元。除此之外,2016年至2018年期间,刘女士以各种名目收取张先生钱款32万余元。
张先生告诉法官,2017年9月22日,因刘女士从张先生处取得大额现金,故双方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其中对刘女士女儿在英国留学的学杂费作出特别约定:领取结婚证后,张先生根据刘女士目前阶段的经济状况和困境主动承担刘女士女儿自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两年的英国留学的学费和生活费100万元。
可令张先生始料未及的是,2018年10月,刘女士以其父亲不同意两人结婚为由拒绝与张先生缔结婚姻。此后,双方曾为交往期间张先生向刘女士交付的钱款归还问题进行协商,但未果。于是,张先生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财产160余万元。
矢口否认从未收到相关钱款
刘女士告诉法官,两人是在婚博会上相识。同年10月,张先生为寻找生活伴侣,来到她的公司。2015年10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10月,张先生向刘女士提出结婚,刘女士表示因其父亲不同意两人结婚,故继续保持恋人关系。同时刘女士向张先生表示愿意结婚,但结婚的前提是要履行双方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因张先生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双方争吵不断,张先生向刘女士提出分手,要求刘女士还款。
对于张先生的指责,刘女士坚称她没有收到现金18万元。张先生主张为了支付刘女士女儿留学费用于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4日间向亲朋好友借款100万元,张先生所谓的借条系张先生与案外人之间的借款,《情况说明》仅能证明张先生向刘女士追索87万元,不能证明张先生向别人借款是为了她,也无法证明她同意向张先生还款87万元的事实。
至于收到的其他转账款都已经用于双方的日常花销。刘女士表示,儿子女儿在两人交往期间是在就学,即使张先生支付了刘女士两个子女的学费,也与刘女士无关。
法院:不结婚就要返还钱款
法院审理后表示,两人订立《婚前财产约定》,明确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张先生愿意负担刘女士女儿在英国留学期间的费用共计100万元,并约定费用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4月到2018年4月,而协议签订日为2017年9月22日,结合刘女士曾有过“要不是张先生,她已经辍学了”的表述,因此刘女士关于该100万元系协议签订后张先生承诺支付的陈述与协议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张先生关于陆续给付的陈述更具合理性,法院予以采纳。
至于已经支付的款项金额,两人的对话以及协调纠纷时的表述,法院认定张先生已经为刘女士女儿就学支付了87万元的费用。
从《婚前财产约定》的内容不难发现,张先生愿意承担该笔费用的前提是刘女士与其缔结婚姻关系,现双方关系破裂,无法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那么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就失去了基础,张先生现要求返还所给付的钱款,实属合理。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刘女士多次承诺归还该笔款项,理应恪守承诺,故对于张先生要求刘女士归还该笔87万元款项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张先生主张的其他款项,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向刘女士交付了前述全部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向张先生给付钱款87万元。
(文中所涉皆为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