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立
据报道,河南省女教师遭“网课爆破”后去世。据家属提供的视频和图片显示,该教师上网课时,直播间被人故意播放刺耳音乐,恶意威胁,网课秩序荡然无存。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主要围绕公众关注的“网课爆破”的涉刑问题予以简要分析。
网课爆破所涉刑法罪名
一般来说,所谓“网课爆破”,即行为人通过黑客技术或者网课参与者泄露的会议号和密码,聚集多人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后,以虚拟名称或假冒其他网课参与者的名义,采取开麦制造噪音,强行霸屏乱涂乱画、骚扰信息刷屏、播放不雅视频,以及辱骂师生等方式,破坏网课进程,恶意扰乱网课教学秩序的行为。
从行为手段看,初级“爆破”只限于开麦说话、播放音乐、哀乐等制造噪音的行为,中级“爆破”包括强行霸屏乱涂乱画、骚扰信息刷屏、播放不雅视频的行为,高级“爆破”则指直接夺走老师“话语权”,再用污言秽语辱骂师生的行为。
根据“网课爆破”不同的行为方式和行为阶段,可能涉嫌的罪名具体如下:
首先,行为人聚集多人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破坏网课进程,恶意扰乱网课教学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情节严重、致使教学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下,连同积极参加者均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信息时代,社会秩序不仅包括传统的线下秩序,也包括线上秩序,网络空间也是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秩序,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等往往需要在线上完成,维护线上秩序极具现实意义。另外,就社会危害性而言,这种恶意破坏、扰乱网课课堂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也不亚于恶意破坏线下教学秩序。
其次,行为人采取开麦制造噪音、强行霸屏乱涂乱画、骚扰信息刷屏的方式扰乱网课教学秩序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的,则涉嫌“寻衅滋事罪”,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加重处罚。如行为人所制造的噪音、乱涂乱画的内容、刷屏的骚扰信息,经鉴定属于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行为人采用播放不雅视频的方式扰乱网课教学秩序的行为,如不雅视频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且符合情节严重条件的,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未成年人传播的,从重处罚。在有些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网课爆破”往往存在收取服务费的情况,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不雅视频经鉴定属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则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另外,“网课爆破”微信群内,成员之间还存在交流技巧、传授方法的情况,在交流和传授的内容被评价为“犯罪方法”的前提下,如传授者与接收者之间难以成立共同犯罪,则对传授者就存在适用“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余地。
第四,行为人采用辱骂师生的方式扰乱网课教学秩序的行为,如系出于报复等动机,且辱骂的内容带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性质,并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则涉嫌“侮辱罪”,如辱骂的内容属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虚假事实,还可能同时涉嫌“诽谤罪”。在出于无事生非的寻衅动机情况下,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则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见,现有司法解释早已将寻衅滋事罪适用领域从线下扩张至线上,“网课爆破”中辱骂师生行为完全符合“利用网络辱骂他人”的性质界定。
最后,行为人通过黑客技术入侵网课后非法控制弹屏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组建微信群提供破解会议号和密码的程序、工具,在提供的程序、工具具有专门性或提供者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则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行为人为实施“网课爆破”,设立微信群,交流具体爆破方法,或者在网络平台发布“网课爆破”服务销售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高级“爆破”中,行为人采用技术手段剥夺老师的“话语权”,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的,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涉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网课爆破”的爆破者和邀请者多为未成年人,而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从而使相当数量的行为人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的爆破者和邀请者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可见,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仍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的承担方式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面对网络空间乱象,刑法既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也要进行妥当的解释,以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保障网课安全,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空间。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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