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慧
本报讯 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第五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12月3日在沪召开。论坛分为“亲属关系”“结婚与彩礼”“夫妻财产法”“夫妻债务法”及“继承”五个单元。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致开幕词,对叶名怡教授创办的家事法系列会议给予高度认可。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代表该研究会在开幕致词中表示,本次研讨会议题丰富,名家云集,体现出高度的专业性,彰显出本系列家事法研讨会的品牌影响力。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房绍坤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亲属关系的属性”为题作演讲。他认为,继父母子女之间即使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双方之间仍为姻亲而非拟制血亲关系,并提出了四点理由佐证这一观点。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何丽新以“民法典赡养义务的养老保障体系化”为题发表观点。她认为,全面性赡养不仅是物质性赡养与精神性赡养的结合,还应包括保护内涵,老年人的全面赡养需要应当被尊重。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冉克平则以“《民法典》视野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为题作演讲。他认为,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当事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负债,应当在外观主义之下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汪洋以“貌离神合:家庭财产法对传统家观念的呈现”为题发表观点,通过对比传统家族法、现代法及罗马法在制度、功能以及正当性等方面的共通之处,揭示出在人与家庭的关系中,大多数制度的出发点均以秉持家庭利益最大化功能为目标,兼顾家庭成员的个人自由。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作题为“所谓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发言。他认为,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还需满足“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要件,且此处“用于”不应理解为受益,而应采用“用途论”。债权人应对债务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负证明责任,非举债方虽不负证明责任,但对其提出的新事实主张仍负有具体化说明义务。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葆莳作题为“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实践发展——以民政部门担任管理人为例”的发言。他表示,《民法典》第1147条中虽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但未排除继承人的处分权。但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新规意味着,实践中已经逐步承认遗产管理人对于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处分权,该处分权可以对抗继承人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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