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整改行刑衔接的协调机制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
作者: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观点:刑事合规作为推动企业合规的路径尝试,在检察机关试点改革中初见成效。刑事合规的意义不仅在于涉案企业因合规而出罪或者获得从宽处理,还在于涉案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及其合规整改获得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企业合规整改在消除内生性致罪风险和促进合规经营的进程中,需要检察机关与主(监)管部门的行刑衔接。
这种衔接因衍生于诉讼过程之中而不同于一般的行刑衔接,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中,需要强化行政和司法职权的合作和配合,通过行刑衔接的职权协同机制,实现涉案企业出罪和合法的整改合规目标,促进涉案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同时,应防止整改过程因行刑衔接加重涉案企业合规经营成本和增设法外义务,通过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抑制涉案企业因行刑衔接的权力滥用而导致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风险。
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动向和挑战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主要观点:检察机关推动的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经历近三年的探索和试点,已经初步形成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框架。但是,要确保这一改革取得积极的成效,还需要对那些困扰改革的制度难题作出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至少有必要探讨在重大单位涉罪案件中建立分案处理机制,针对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建立差异化的合规整改要求,确立合规监管人开展有效合规监管的最低标准,对合规宽大处理责任人施加必要的限制,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合规衔接机制,推动涉案企业实施具有可持续性的合规管理体系。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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