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房屋买卖纠纷引发名誉权之争

买家向卖家领导投诉致对方评价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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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因为一次房屋买卖纠纷,卖家张先生与买家黄女士交恶。为此,黄女士将此次纠纷的缘由发给了张先生公司领导。张先生认为黄女士此举是恶意诽谤,泄露隐私,侵犯了他的名誉,并直接影响了其绩效考评。为此,张先生将黄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8万余元。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先生表示,他与黄女士同属某集团企业员工,且有业务合作。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两人就张先生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易,因黄女士未履行房屋交易时的返租承诺,致张先生延期交房。

张先生表示,交房后,黄女士出于主观恶意,于2021年6月12日向XX公司领导发送微信,含有大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泄露张先生隐私,侵犯张先生名誉、侮辱张先生人格等内容。XX公司为国企性质,且与黄女士所在公司属同一集团企业,黄女士利用此关系以及当时其所在公司与XX公司正有业务合作这一契机,意图使张先生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据张先生了解,除6月12日张先生知晓的黄女士所发微信内容外,后续黄女士还曾向张先生领导发送微信,微信内容仍涉及继续侵犯张先生名誉。此次诬告及不实的微信内容在公司领导及同事中快速散播,部分领导直接批评张先生的“恶劣行为”,认为他的行为给公司在集团内部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并造成公司业务的损失,部分同事也议论纷纷,私下表示对他行为与人品的怀疑和鄙视。上述情形已经直接对他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对张先生日常工作、出差安排及2020年度绩效考核(于2021年8月份考核)均造成了负面后果,张先生2020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C等,减少了20%的奖金即48140.20元;并对张先生与公司能否续签《劳动合同》造成很大不确定性。

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可能挽回个人名誉损失,消除工作中的不良影响,故张先生向法院起诉。

黄女士认为自己针对张先生在房屋买卖中的违约行为向他单位领导反映以寻求帮助,属于合理范围,无违法行为,也无主观过错。她向张先生领导反映的情况均为事实,不存在任何歪曲事实,恶意诽谤的情况。她仅向张先生领导一人反映情况,在特定的范围与合理的限度内寻求帮助与救济,从未就此事向他人传播扩散。另张先生称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是2020年度考核中奖金的减少,因双方纠纷发生于2021年,而考核在2020年度,且绩效考核是综合考核,不是单一考核的结果。综上所述,要求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女士通过微信向张先生的领导陈述两人在房屋买卖中发生纠纷的过程,虽然措辞存在不当之处,但事件系因双方在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事宜产生纠纷所致;其次,黄女士仅向张先生领导反映情况,未就此事向他人传播扩散,影响范围有限,并不能达到影响社会评价的地步。故综合案情,张先生现有证据难以证明黄女士的行为造成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显著降低,现张先生主张黄女士构成侵害名誉权,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法院不予支持;另张先生要求黄女士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黄女士行为未损害张先生名誉权,且张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绩效考核奖金减少系黄女士行为所致,对此,法院也不予支持。此外,须指出的是,两人发生纠纷后应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同时,法院提醒黄女士,在日后表达诉求时,应注意约束自身言行,循合理途径妥善处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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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房屋买卖纠纷引发名誉权之争 2022-12-13 2 2022年12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