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顾家奇
本报讯 如今工作节奏快,项目流动较大,很多公司不会购置大量办公电脑,而是采用租赁的方式来降低运营成本。没承想,有人却把以公司名义租来的电脑直接“打包出售”。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8年9月,95后的女孩张某到上海某公司担任行政前台。根据安排,她还负责公司电脑租赁的相关事宜。张某的公司因反复购买电脑成本太高,就选择了租赁。在公司任职期间,张某会定期汇总各部门反馈的办公需要,制作汇总表报给负责人进行审核,再通过长期合作的租赁公司去下单租赁电脑。平日里,和租赁公司的对接,都是由张某出面完成。
日常工作中,张某发现,自己公司和租赁公司A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租赁公司A在与自己公司建立租赁关系时,已经审核过公司的资质。自己公司再次租赁仅需在平台上使用公司账户下单,并按月支付租金。这一漏洞,让张某有了“别样”的心思。
为了瞒天过海,张某先是联络租赁公司A,要求在租赁电脑的管理账户下,开设子账户,然后通过子账户申请租赁笔记本电脑,来掩饰犯罪行为。同时,她还联系了上海某回收公司员工曹某(另案处理),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曹某出售租来的笔记本电脑。
在支付一段时间租金后,张某发现前期租赁电脑累计支付的租金已经超过了出售电脑拿到手的钱,张某不得不租赁更多的笔记本电脑用来出售,换取现金来填补租金的窟窿,但是租的电脑越多,每月支付的租金也越多,资金流已经被迫进入了恶性循环。为此,张某又以公司的名义联系上了租赁公司B,并与对方达成合作,继续通过之前“以售养租”的方式不断套取现金。
经查,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间,张某共向A公司租赁电脑共计423台,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间,张某向B公司租赁电脑共计138台。经鉴定,上述电脑采购成本价税总计人民币1048万余元,张某出售电脑所得人民币756万余元。案发前,张某向A公司支付租金及买断款共计370万余元,向B公司支付租金79万余元。张某收取的钱款中,除去支付租金部分,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或转账给其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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