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周女士
投诉时间:2022年6月
2022年3月,周女士在七浦路服饰市场购买了一件印花连衣裙,价格为199元,购买后一直没有穿。直到天气热了,周女士才第一次翻出这件裙子,试穿时却发现袖子处有破洞。周女士与店家沟通后被告知可以换货,但现在该商品优惠促销只售79元,由于同款服装已无存货,所以只能更换价值79元的衣物。对此,周女士无法接受,要求以原价199元的价格进行换货,但遭到拒绝。
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退换货一事达成一致,周女士只好向静安区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希望能尽快此次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静安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消费者表示有手机微信付款记录证明当时购买衣服的价格为199元,现在只能换价值79元的商品太不合理。
静安区消保委告知经营者,消费者购买衣服时价格为199元,现由于店方无法提供同款服装,理应按购买价格为消费者更换其他商品,服装降价与消费者无关。商家负责人表示,由于店内员工业务不熟悉,没有妥善处理此事,才导致纠纷,现在可以为消费者调货,如同款服装无货,消费者可按购买价格换其他商品。对此,周女士表示接受,并对静安区消保委表示了感谢。
本案中,经营者认为应按商品现在的销售价格换货,而消费者要求按购买时的价格换货。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可能出现的降价或涨价的具体情况,理应按照消费者购买时支付的金额给予换货。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在达成协议时尽量对可能的发生情况有所约定,以避免发生此类纠纷。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商家应按消费者当初购买的价格办理换货,而不应以商家单方调低后的价格办理。
“就消费者陶女士的遭遇而言,陶女士当时是以199元的价格购买商品,因此在办理退换货时是也应按照199元的价格处理。”金玮律师表示,商家后续降价促销的行为并未影响到消费者当时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如若商家为消费者作价格等额商品的换货,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支付金额办理。
同时,金玮律师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应及时予以检验,如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的也应及时向商家反映并提出退、换要求,以免因时间间隔过久而发生争议。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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