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与同居多年的女友发生感情矛盾最终闹到分手,男子为此迁怒于他人,认为是“第三者”破坏了自己与女友之间的感情。在求和无果后,男子借着酒精的作用提着菜刀找到KTV砍人,所幸被当场制服。近日,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男子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王某与小丽(化名)相识并同居多年。5年前,两人相约来到崇明,小丽在足浴店从事足疗工作,王某则做起了外卖骑手,几年时间里两人彼此为伴,生活倒也和顺。
但据小丽叙述,因为自己工作的性质,会和来店里消费的老板出去吃个饭或者唱唱歌,王某因此就觉得受不了,久而久之,两人就有了矛盾。
去年9月起,因顾客张某常常来找小丽洗脚,王某的疑心病再度升级,此后两人便闹到了分手的地步。
但在王某看来,这种“时常照顾的生意”的背后定有所猫腻。“在我们分手之前,一辆车一直去她工作的足浴店,且一呆就是两三个小时。”陷在其中的王某据此迁怒于张某,认定小丽和自己分手一定是因为张某,并起意杀害张某。
同年12月19日16时30分许,王某将小丽从工作的足浴店约出并表示希望合好,但遭到了小丽拒绝。郁郁寡欢的王某随后来到外卖站点借酒消愁,并将一把菜刀藏在了裤腰后面。
当日19时许,王某来到崇明某KTV找寻小丽。在一包间外看到小丽和张某在一起后,再也控制不住怒火的王某冲进包间,举起菜刀砍向张某,后被现场的李某、龚某、田某等人制止,被害人张某当即报警,王某等候在现场。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候在现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