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沈璐
怀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愿,不惜“豪掷千金”为孩子交纳培训费用,事后却得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难以申请法国公立大学,最终留学梦碎。原告小卢据此认为培训机构为收取高昂学费,故意隐瞒实情并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留学引发的合同纠纷。法院围绕争议焦点作出了合理判决,最终认定培训机构不存在欺诈,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交纳高额培训费不料竟留学梦碎
2019年6月,小卢因高考成绩不理想,打算出国留学。他通过网站了解到某培训机构的“留学直通车”项目,十分心动,打算在该培训机构报班学习。
两个月后,双方签订合同,小卢支付相应费用。合同内容写明,培训机构按照正常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但因为小卢语言或者专业课成绩、录取学校等原因导致没有申请到理想的大学,与培训机构无关。小卢及其母亲明确知道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为非学历国际留学预备课程。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小卢母亲与培训机构招生老师、法语老师曾多次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沟通留学事宜。
2020年2月,小卢回家过年后,未再继续学习《入学协议》的相关课程。
之后,小卢从法语老师处了解到三本学生难以申请公立大学,认为培训机构为收取高昂学费,故意隐瞒实情并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小卢及其监护人诉至闵行法院,主张培训机构返还培训费,并按照培训费的三倍赔偿损失。
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小卢诉称,被告公司负责招生的员工陈老师明确告知其法国留学公立大学本科,不需要提供高考成绩,只需要提供动机信和法语成绩。原告只要在被告处上一年预备课程,法语达到B1程度,就可至法国读预科学院,在该学院法语达到B2程度,即可以申请法国公立大学本科。有了陈老师的承诺和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并接受培训。
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系为原告提供法语教学、留学规划等服务,非学历课程,被告对原告能否申请上理想的大学不作保证,在合同签订前的沟通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原告可以通过招生简章和合同了解到被告不提供直接申请法国公立大学的留学服务,也不保证一定能申请到法国公立大学,一般人理性上也应当了解留学申请不可能百分之百成功。被告不具备欺诈动机和欺诈故意,留学法国的途径及要求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核实,信息透明公开,被告没有欺诈原告的必要。并且,在疫情期间,被告通过远程教学模式正常开展了课程学习。
围绕争议焦点层层剖析做出合理判决
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了认定和判决:
首先,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载明,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留学直通车项目下的相关课程,该课程为非学历国际留学预备课程,且明确被告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原告因语言或专业课成绩、录取学校等原因导致没有申请到理想的大学,与被告无关,说明被告仅依据合同向原告提供课程服务,收取的费用也为课程服务的费用,合同既未约定被告有为原告办理留学申请等相关事项的义务,也未收取留学相关的费用,原告亦实际在被告处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故原告以合同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被告招生老师在合同签订前后和原告及原告母亲的咨询及沟通内容中的陈述,是否存在欺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认为,招生老师在介绍、解释留学学校选择、留学流程等措辞及表述上,确有不当之处,但并不能因此认定招生老师及被告有故意向原告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签订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再次,原告自行在2020年2月终止相关课程的学习,目前尚未完成双方约定的合同的课程,也未根据被告的安排对法国公立大学提出留学申请,是否最终能够达到出国留学的法语等级及获得法国公立大学的留学邀请尚未可知,现原告仅依据法语老师的个人意见,认定原告肯定无法申请到法国公立大学的留学,依据不足。
最后,作为一般常理而言,签证、留学申请是否成功,均存在不确定性,原告因被告保证原告能申请到法国公立大学的留学,反之即为欺诈为由,认定被告无法完成保证,存有欺诈行为,该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并按照培训费支付三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由于原告于2020年2月起实际未再接受被告提供的课程服务,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实际无法履行,应予解除。根据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供的课程服务、课程量等综合因素考量,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课时费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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