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安全生产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头等大事。202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即“八号检察建议”)。
如何在新形势下降低伤亡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犯罪?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织密安全生产防护网”检察官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近年来该院办理的安全生产犯罪相关典型案件,通报检察机关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相关举措。
2015年1月至2022年10月,虹口区检察院共计办理安全生产犯罪逮捕案件9件15人,审查起诉案件10件16人。案件呈现事故发生领域多元,主要集中于建筑施工领域;案件数量虽少,但危害后果严重;追究责任人员覆盖面较广,以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相结合,追责方式多层次等特点。
违规作业致吊索钢绳断裂4人坠落死亡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49岁的彭某和张某、李某均是上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事。其中,彭某是安全巡视员,张某是安全员,李某是信号工。
安全员张某、安全巡视员彭某及信号工李某在本市一电梯井内实施筒架提升作业中,无证从事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作,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4点平衡吊装,并违反规定在筒架内人员未撤离的情况下指挥起吊。
案发当日16时35分,因筒架被卡,起升载荷陡增,致使2根吊索钢丝绳先后断裂,筒架从电梯井内坠落至地面层,在筒架内操作的4名工人随筒架一同坠落后死亡。
这起案件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移送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虹口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三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类案涉案人员较多 准确定责不枉不纵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往往较多,既包括一线的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有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还可能涉及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官表示。
检察机关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会对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和追责方式进行准确区分,做到不枉不纵。通过依法审查事故调查认定报告,从案发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涉案人员岗位职责、履职过程、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具体表现和事故发生后的施救经过、违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人员责任。
检察官提醒,一线人员在从事生产作业时应当取得相应资质,遵守安全操作规定,调试、佩戴好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规章制度,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必要设施;负有安全监管、查处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公司企业依法依规生产、作业。
项目施工负责人未排查隐患致人死亡获刑
在检察机关通报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39岁的王某是苏州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3月,上海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设公司承包相关装饰和安装工程。其中,该文化公司指定苏州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负责提供项目的灯具、广告道具等产品的设计、制作、安装等服务。同年6月至7月间,王某受广告制作公司指派,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带领工人在项目所在地更换多面体灯组亚克力面板。其间,王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严格落实检查验收制度和相关安全保护措施,未排查出灯组内部电线绝缘层被金属自攻螺丝顶破的安全隐患。
2021年7月10日,多面体灯组通电后导致整体金属框架及钢索带电,一名工人在电路排查过程中触碰带电钢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过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虹口区检察院向虹口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建筑公司在承接相关装饰工程项目及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于是对此持续跟踪,向该公司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通过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督促其重视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反省事故原因,积极整改、切实排查风险隐患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守住安全红线。”检察官告诉记者。
部分企业安全意识不强 整改措施流于形式
类似的案件并非个案。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不少企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安全方面的问题。
比如,部分公司未建立起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对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足,对施工人员的资质审查存在缺漏。
同时,部分企业还存在劳务关系不清晰、管理责任落实不严。建筑施工领域中,项目分包、转包较为常见,承包方公司与下级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与劳务班组成员之间常常未签署书面的劳务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对现场管理及施工岗位的人员未进行书面任命,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切实落实到主要负责人。
检察机关还发现,部分案件涉案生产事故发生前,已有相关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公司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要求单位及时整改,或者已有类似的轻微事故发生,企业本应发现安全生产苗头性问题,但未切实排查风险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未有效防止风险隐患转化为安全事故。
总结共性问题制发建议 护航安全生产
“我们通过分析、总结近年来办理的近20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发现了一些共性的普遍问题。”检察官介绍,经过与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生产单位的讨论研究,针对涉案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漏、安全生产观念淡薄、管理责任落实不严、安全检查不到位等问题,虹口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对如何有效加强监管、护航企业安全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检察机关建议,企业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事故产生。生产经营主体应构建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强化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机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制,对申请开办或从事项目从源头上把好准入关,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达到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同时,建议企业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硬件水平,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可靠。企业应加大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组织检修维护,对老旧设备及时进行更新换代,对新购入投入生产使用的设施严格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发挥应有效果。
针对企业配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虹口区检察院建议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具备作业资质并经培训的人员才能实际进行作业、施工。同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教育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生产、严格规范操作的从业观念,提高知法守法意识和安全理念,着力提升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检察机关还建议监管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力度,帮助生产企业查缺补漏。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建筑施工等风险较大、事故发生率高的重点行业领域,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漏洞。综合运用各类行政处罚措施,及时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对发现的每一问题依法给予应有的责任追究,增加企业违法成本。
此外,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后不能一罚了之,应密切关注问题企业风险隐患整治进度,督促企业积极落实整改举措,弥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漏洞。
检察官说>>>
“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延伸,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是检察工作的目标。”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孔雁表示,接下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打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力度,同时开展与区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常态化合作,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事故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探索从案内向案外延伸,以开展企业合规考察、制发检察建议并跟踪督促整改等方式推动溯源治理。
检察机关还将继续丰富宣传形式,提高企业、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凝聚抓安全、促发展、保民生的合力,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不断深化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织密安全生产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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