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介绍他人有偿为他人办理公司银行账户用于“洗钱”。近日,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今年1月,山西省的王某某通过同乡周某某介绍,了解到介绍他人办理公司账户给北京的上家“洗钱”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抽成”,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介绍同乡李某某有偿为他人办理公司银行账户,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经查,今年1月,李某某办理的某公司银行账户接受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账达人民币112万余元,单方面流入金额达421万余元。
崇明检察院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某、李某某审查起诉。考虑到王某某、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同时本案犯罪手段为提供对公账户,存在隐蔽性强、危害结果大的情形,崇明检察院最终建议判处王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后崇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对公账户,原是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然而近些年来,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对公账户资金流动便利、流动资金量大且隐蔽性强的特点,违法买卖大量对公账户,对公账户沦为电信诈骗和洗钱团伙的高级“犯罪工具”,兜售对公账户也成为了电诈黑市的一条专门产业链。相较于非法买卖“两卡”而言,收买对公账户往往会给予他人更加丰厚的报酬,更易引诱低学历、低阅历的人群违法犯罪。
本案就是一例较为典型的违法注册公司、售卖对公账户而构成帮信犯罪案例。二被告人系同村熟人关系,因被不法利益蒙蔽、法治观念淡薄,互相介绍违法违规注册公司,提供对公账户,最终付出惨痛代价。不仅如此,根据崇明检察院过往办理的案件来看,部分银行客户经理等高学历人群也会为了完成业绩、获取利益选择铤而走险,后悔则为时已晚。因此办案检察官特以此案例提醒广大居民,不要以身试法,买卖、租借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非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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