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周宇翔
本报讯 有些城市出于缓解交通拥堵和节能减排的目的,通过拍卖、摇号等方式对机动车上牌数量严格控制,部分有用车需求的人“一牌难求”。而另一方面,也有人选择将自己获得的车牌额度“租赁”给他人,以获取租金收益。这样的行为有何风险,租赁合同又是否有效呢?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就一审宣判一起类案,判决市民李先生向某公司出租自己名下一块“沪A”牌照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上海市民小李通过车牌额度拍卖市场拍到了一块“沪A”牌照,但却暂时没有上牌的需求。这时某公司找到小李,提出可以出钱租下这块车牌。于是小李与某公司便签订了一份《车牌出租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租赁小李的车牌一年,租金7000元,到期返还。
然而,一年租期到时,某公司却拒绝归还车牌,小李无奈,起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车牌。
奉贤法院认为,小李与某公司达成的《车牌出租合同》为无效合同。“限牌”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非营业性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促进节能减排、维持安全、高效的交通通行秩序。限牌城市往往通过摇号或竞价等方式,在相对公平的机制下保障公民均享有获得车牌的可能性。车牌或私车额度的租赁行为将导致私车额度证明的使用人与实际车主并非同一主体,违反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甚至诱发“屯牌”“地下车牌市场”等现象,扰乱私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有悖公序良俗。
因此,从树立正确的社会导向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考量,奉贤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因小李确认涉案汽车非其所有,故某公司应配合小李办理退牌手续。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