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二手商品无“三包” 卖家推辞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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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李先生

投诉时间:2022年11月

随着经济模式的发展与转变,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交易发展迅速,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使得个人闲置物品的交易人数、交易量不断攀升,促进了社会个人闲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荣。但不可忽视的是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品鱼目混珠,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

2022年10月26日,李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消费金额为2350元。收货后,李先生重置了出厂设置。近期他发现手机无法正常使用,便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以二手商品不适用“三包”规则为由拒绝处理。李先生认为卖家的说法不合理,多次协商沟通无果,无奈之下李先生选择向浦东新区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被诉平台,负责人张先生表示平台方不直接参与用户之间的交易,但同意居中协调沟通。经过核实,卖家在销售时自行提供30天保修,双方就30天如何计算存在分歧,卖家认为二手商品不适用“三包”规则,且承诺的保修期已过,故拒绝处理。经过多次调解,卖家同意进行换货处理,李先生表示接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手交易的本质依然是销售商品或服务,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约束。从促进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线上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以及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合理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施行。针对二手商品不支持无理由退货的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常见的适用法律问题,最高法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消费者在此类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时,法院综合认定销售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销售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

由于二手商品大多来源不明、手续不全,商品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消费者在购买二手商品时应向商家索取有效的购物凭证,最好能与商家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商品退货、换货、维修的相关事宜,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如消费者购入的二手商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可依据与卖家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消费者李先生的遭遇而言,其与卖家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卖家违约的,则可以追加卖家的违约责任。至于李先生是否能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卖家承担经营者责任,还须视卖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金玮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金玮律师也指出,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二手商品并不适用“三包”规定,买家难以要求卖家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二手商品时尽量选择正规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或平台,并注意对二手商品进行验货,另外也须索要有效的购物凭证、发票等;同时还要注意了解所购买旧商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名称、生产日期等,建议通过书面形式与卖家明确约定购买旧商品的使用保证期限,并明确包修、包退、包换的具体事项。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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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周刊 B01二手商品无“三包” 卖家推辞是否合理 2022-12-20 2 2022年12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