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禁毒视角

从“社区戒毒”到“强制隔离戒毒”,他们经历了什么

本文字数:1597

大家一定都听到过“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这些词,但同时也会一头雾水:为什么有的吸毒者戒毒可以不用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就要强制隔离戒毒呢?

在解答之前,先来看两个真实案例。

社区戒毒期间“没忍住”

换来强制戒毒“无缝衔接”

安徽省无为市涉毒男子水某居然在社区戒毒即将期满时再次吸毒,被无为警方查获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水某是无为市泉塘镇人,26岁,几年前在上海市嘉定区一家工厂打工,曾因吸毒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7年4月被责令社区戒毒。

2020年3月30日,无为市警方得到一条信息,泉塘镇社区戒毒人员水某可能吸食毒品。无为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泉塘派出所展开调查,发现该吸毒人员的活动踪迹。几经周折,泉塘派出所民警于同年3月31日13时在水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冰壶等吸毒工具。水某对其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水某自2017年4月接受社区戒毒后,曾发下誓言要悔过自新,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监管。

2020年1月,水某感到毒瘾难耐,一时“没忍住”,便通过特殊途径获取毒品冰毒,并在一家小旅馆内吸食。

最终,水某因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被无为市公安局裁决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逃避社区戒毒玩“失踪”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西湖乡禁毒办联合霍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辖区派出所,在乡镇分管领导的带领下,远赴湖南岳阳开展管控工作,经过不懈努力与默契配合,依法对一名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报到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2020年3月22日,城西湖乡禁毒办接霍邱县禁毒办通报:辖区社区戒毒人员闫某梅超期未报到,要求核查后立即处置。乡镇领导高度重视,随即组织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对人员情况进行核查。2019年12月,闫某梅因吸毒被湖南岳阳市公安局查获并处置社区戒毒,但是闫某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户籍地乡镇接受报到,逃避管控。经过多番工作,闫某梅仍然拒不配合并且更换了住址和手机号码,玩起了“失踪”。

城西湖乡禁毒办在取得相关单位的支持后,驱车赶往湖南岳阳,在当地警方的全力配合下,将闫某梅成功抓获。闫某梅对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报到、逃避管控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霍邱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闫某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涉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时存在复吸或拒不配合行为才被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法律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协议,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定义。《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2、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定义。《戒毒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按要求执行社区戒毒是吸毒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也是吸毒人员戒断毒瘾的重要举措,被处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禁毒社工的帮教工作,按时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到和尿检。

走错了路,就应该及时止错,如此才能重获新生。(整理自中国禁毒、嘉定禁毒)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禁毒视角 B07从“社区戒毒”到“强制隔离戒毒”,他们经历了什么 2022-12-20 2 2022年12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