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后未按时还款
抵押合同这样约定有效吗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名下一套房产向原告进行抵押担保,被告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该抵押结束,房屋归原告所有。借款到期前,原、被告完成了该抵押房产的手续变更,被告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但被告仍在该房中居住。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能清偿原告借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债务,但未就《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提出诉请。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由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未处理。2022年12月,原告再次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被告辩称,将房屋过户给原告,是因为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后,迫于无奈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过户后也一直是被告在居住,其对房屋抵押担保的事实并无异议,但从未想过要以房抵债。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经完成变更登记,但因合同中该约定受到法律禁止性限制,致使原告在形式上享有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但实质上享有的仅是担保物权。被告将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只能视为抵押权登记。原告以所有权人身份要求被告腾退并交付案涉房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中违反禁止流押条款的部分受限,但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故债权人可以按照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方式,实现合法债权。
赡养父母起风波
巡回审理续亲情
近日,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石门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赡养父母产生的纠纷,家庭矛盾得以消除,赡养问题得以解决,亲情得以修复延续。
原告刘某某今年78岁,卢某某今年76岁。1993年元月,刘某某、卢某某与二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订立了书面《分家协议》,明确被告刘某甲赡养其母亲卢某某,被告刘某乙赡养其父刘某某。之后二被告与二原告自立门户分居生活,但二被告并未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卢某某患病半身不遂卧病在床6年,原告刘某某身患脑梗塞、冠心病,二被告既不照管,也不支付医药费,未尽赡养义务。经所在村组、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二原告遂提起诉讼。
石门法庭庭长王亚锋在接到起诉材料之后,立即深入村组向当地干部、群众了解情况。得知目前两位老人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生活比较窘迫,急需解决赡养问题。为了尽快将两位老人的赡养责任落实到位,王亚锋决定到案发地就地开庭、巡回审判,特意邀请当地担任村干部的人民陪审员共同调解,以调促和。
经过4个小时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的思想疏导,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及其妻子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均对自己的所做所为感到深深的自责和内疚,同时,两位老人也深受教育,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刘某甲赡养其母原告卢某某,被告刘某乙赡养其父原告刘某某,并负担生活费、医疗费及生养死葬问题,双方均表示满意,在道谢声中互相搀扶回家。至此,一起多年的赡养纠纷及时得到圆满解决。
顾客不慎摔倒
超市应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顾客在超市滑倒摔伤,康复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是超市进行赔付还是顾客自己承担?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误工索赔纠纷案。
2022年9月,王某到某超市购买商品,因地滑不慎摔倒,其手机屏幕在摔倒过程中损坏。事故发生后,该超市派专人陪同王某到医院进行了检查,经检查王某腿部软组织挫伤,膝盖肿胀,超市负责人支付了医药费和手机修理费。经住院治疗与居家休养后,王某主张超市应赔付自己误工损失。该超市认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也应负一部分责任,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医药费和手机修理费,故而对王某主张的误工费赔偿难以接受。双方在这一分歧上意见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
双峰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朱永调阅相关案卷研读,与王某及超市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及双方诉求,抓住分歧矛盾点,一一化解双方心结。在组织双方调解时,承办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而超市方对王某的误工费负有赔偿责任。但是误工费的计算也应当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计算,不能漫天要价……”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超市一次性赔偿王某误工费1000元的调解方案,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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