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如今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注重宠物的品种,一条品种较好的猫狗往往要价几千甚至数万元。
但是宠物市场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有的人花钱买到了“星期猫”“星期狗”,也就是买回家很快就因病死亡的猫狗,损失的显然不仅仅是金钱……
至少可要求退款
如果消费者买到“星期”宠物,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以及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比如依法为宠物办理登记的费用等。
潘轶:宠物买卖的对象虽然是有生命的宠物,有些喜欢宠物的人甚至将其视为家中的一员,但本质仍是买卖合同,与其他普通货物的买卖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具体就宠物买卖来说,消费者与宠物出售方协商确定购买宠物,并支付价款交付宠物,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合同,事实上都达成了宠物买卖合同,享有并承受相应的权利义务。
作为出售方,应当依约向购买方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宠物。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宠物在买回家几天后就发现健康欠佳,经治疗在短期内死亡,就可以确认出售方交付的宠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以及赔偿因出售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比如依法为宠物办理登记的费用、宠物治疗费用等。
如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如果宠物经营者明知自己出售的宠物未经免疫或有健康问题仍然卖给消费者,经营者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和晓科:购买宠物也属于消费行为,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认定商品欺诈行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首先是存在欺诈行为,其次是造成损害结果,最后是欺诈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我国目前对部分宠物实行强制性免疫政策,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发放统一的《宠物健康免疫证》,真实有效的健康证在首页应有宠物的身份信息和健康免疫证号,并有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
如果宠物经营者明知自己出售的宠物未经免疫或有健康问题,却未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买回的宠物很快发病并死亡,经营者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购买应签协议 维权及时取证
无论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还是有利于一旦产生纠纷后的维权角度,购买宠物最好还是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明确购买宠物的时间、宠物的品种和数量,尤其是出售方对宠物质量的保证和一旦出现疾病等情况如何处理。
李晓茂:虽然就宠物买卖来说,消费者与宠物出售方协商确定购买宠物,并支付价款交付宠物,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合同,事实上都达成了宠物买卖合同。
但是无论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还是有利于一旦产生纠纷后的维权角度,购买宠物最好还是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明确购买宠物的时间、宠物的品种和数量,尤其是出售方对宠物质量的保证和一旦出现疾病等情况如何处理。
现实中,很多商家出售宠物时都会说的花好稻好、作出各种口头承诺,这也会打消部分消费者的疑虑。但是常言道“口说无凭”,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否认这些承诺,消费者就需要举证证明。
此外,一旦发生宠物买回家就出现健康问题甚至死亡,消费者应当及时告知经营者,带宠物到正规的宠物医院进行诊治,并保留相关诊断和治疗的证据,作为日后索赔的证据。
根据购买和诊治的具体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解约退款,或者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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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上万买到“星期狗”退款要求获法院支持
本报今年9月14日曾报道,消费者王先生在宠物店买了一只博美犬,并连带花费上万元购买了狗粮、羊奶粉等,可刚买回家宠物犬便出现持续拉稀,后送至宠物店治疗但还是不幸死亡。王先生认为宠物店销售“星期狗”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遂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应钱款,但遭到了宠物店的拒绝。为此,王先生一气之下将宠物店告上法庭。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宠物店向王先生出售的宠物狗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据此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请。
据王先生称,2021年11月6日,自己在被告所经营的宠物店内以1500元价格购买一只三个月大的博美犬。当时,宠物店承诺购买相关产品之后,可以享受宠物退还、售后服务、免费疫苗注射等等,王先生说自己便在宠物店的诱导之下,花费了1万元购买了宠物狗粮、羊奶粉以及美毛粉数罐。
2021年11月7日,即幼犬回家的第二天,幼犬便开始出现拉稀现象。王先生称,宠物店的售后人员告知他这是正常现象,但幼犬还是持续拉稀了一周。2021年11月13日,王先生将宠物狗带回至被告店内,售后反馈宠物狗需留在店内治疗。
“直到当月26日,售后将宠物狗送了回来,但我发现这只宠物狗并非原购买的那只。”3天后,售后告知王先生宠物狗已死亡,让他去店内重新更换一只。
“在此期间,售后没有履行来回车辆接送宠物狗的服务承诺,服务态度也很恶劣。”王先生称,后来自己认识了其他在被告处维权的消费者,得知被告公司一贯出售“星期狗”“星期猫”。“同时,我还从电商网站上买了羊奶粉掺假检测剂,发现这家店出售的羊奶粉中,牛奶成份超标,产品以次充好。”据此,王先生认为,被告向其出售健康有瑕疵的幼犬、以次充好的羊奶粉、宠物芯片,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被告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原告王先生确实在被告处购买宠物狗一只,支付价款1500元。同时,原告王先生支付宠物身份信息登记价款1420元,购买狗粮及羊奶粉、美毛粉等宠物用品共计1万元,现被告仅同意更换宠物。此外,原告所述的狗粮、羊奶粉等都是正常渠道进货,不同意退货。综上,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及退还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义务、合理地行使权利。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公司签订宠物购买协议,在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后,被告公司依约应向原告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宠物狗。但本案中原告购买的宠物狗次日即被发现健康欠佳,同月该宠物狗便死亡,由此可见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售的宠物狗不符合质量要求。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宠物价款15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购买宠物狗支出的宠物用品费1万元、宠物芯片费1420元均系因被告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公司应予退还。另外,涉案宠物狗已死亡,未用尽的宠物用品可能携带病毒,已无法或者不适合进行返还,故原告无需承担返还义务。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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