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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降低薪资,是否违反规定
我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月薪,但今年公司效益不好,最近通知员工月薪要降低,差额部分通过其他形式弥补。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朱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在工资待遇明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降低员工的工资属于单方违约行为,是违法的。
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存在违约行为的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不过,用人单位因为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工资待遇计算方法。
你可以先与用工单位好好沟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在沟通过程中,你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在日后仲裁或者诉讼中提供。
婚姻家庭
老人没有子女,房产如何继承
我奶奶有个老邻居,她和老伴没有儿女,老伴前几年已经过世了。她有一套房子,是当初和老伴的共同财产。
请问律师,这位老人如果过世,留下的房产怎么办?——宋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孤寡老人的房产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孤寡老人生前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孤寡老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房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孤寡老人生前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孤寡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房产,归国家所有,孤寡老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种情况,对继承人以外依靠孤寡老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孤寡老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夫妻已经离婚,能否索要赔偿
我朋友的丈夫因为有外遇,为此我朋友起诉要求离婚,但丈夫在第一次诉讼时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也没有判决离婚。
经过时隔半年之后第二次起诉,法院终于判决准许离婚。
但是她和丈夫判决离婚后,在财产分割的实际执行和其他事宜方面闹得很不愉快,而且她发现丈夫当初不仅有外遇,还曾经和外遇对象同居过。
请问律师,现在她和前夫已经离婚,能否再次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根据上述规定,你朋友在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时,就应当了解丈夫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相关权利,在离婚后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一般来说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前夫隐匿财产,能否起诉追索
我和丈夫在离婚时,不知道他有一套出全款购买,却登记在弟弟名下的房产,显然涉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请问律师,我现在能否起诉要求分割这处房产? ——陆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据此,你可以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需要分割,法院如何处理
我和妻子打算离婚,但是对一套房产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
请问律师,如果诉讼离婚的话,法院会如何处理?——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债权债务
为借款作担保,应如何担责任
我1年多以前替肖某的借款担保,现在这笔借款已经到期,肖某却没有还款。我跟债权人沟通,告知他肖某实际有财产,并提供了相关的线索,但是债权人不肯对我撤诉,依旧要告我们两人。
请问律师,如果债务人有财产只是不肯还钱,我作为担保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债权人如果起诉肖某和我,法院是否会判决支持? ——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你们在借款担保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属于一般保证,这个时候,债权人应该先向法院请求判决肖某偿还借款。
如果肖某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执行的,才可以向你要求偿还借款。
如果当初约定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保证人只是在保证人一栏签字,并未明确是何种保证,那么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求你先代为偿还借款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根据《民法典》,如果当初没有明确约定,则依据法律推定为一般保证。
而无论属于何种保证,在你代为偿还欠款之后,可以依法向肖某追偿。
公司对外欠债,股东是否担责
薛某多年之前和朋友一起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前期薛某曾在公司任职,后因薛某去了外地发展,对公司事务过问逐渐减少,但一直保留着在公司的股份。现在薛某得知,由于胡乱替他人担保,公司对外负债甚巨。
请问律师,薛某作为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否需要用个人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
——马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依据相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另外,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虽然薛某长期未过问公司事务,但作为股东,其依法可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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