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年少无知参与抢劫 全力辩护获判缓刑

本文字数:3260

资料图片

□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  朱炜

一个15岁的在校中学生,却身陷团伙抢劫面临重罪指控。他也许不知道,因为无知和一时冲动,自己的青春岁月可能要在铁窗之内度过。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许多律师往往掉以轻心。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告人也多以教育和挽救为主,量刑常常“手下留情”。

因此很多律师想当然地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相对比较容易。

然而他们忽略了,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被判处的刑罚即便很轻,却也往往成为“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辩护不但不能掉以轻心,还应当加倍小心。律师必须倾尽全力,为未成年的被告人争取最轻的刑罚。

15岁少年参与抢劫被捕

我的当事人苏某某案发时才15岁,是一个正在中学就读的在校学生。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苏某某和另五人分别骑两辆摩托车,到福建晋江某小学附近抢劫,并在一个晚上犯下两起抢劫案。

在第一起抢劫案中,他们把一个骑自行车的夜行老人拽下,一阵拳打脚踢,抢得25元。

由于所获太少,六个人心有不甘,觉得找骑自行车的捞不到什么油水,他们决定找一个开货车的司机下手。这时,恰好王某驾驶一辆载满货物的货车正艰难地在爬坡,他们利用这个机会,以王某骂他们为借口将其拦下,并把王某拉到附近一条偏僻小巷实施抢劫,造成王某轻伤。

这时,刚好村里的护村巡逻队队员听到王某的呼喊赶到此地,六个劫匪顿作鸟兽散,后六人都被公安机关抓获。

六个同案犯中,苏某某和另一人是未成年人,其余皆已成年。

体格孱弱缘何加入团伙

六人被公安人员抓捕后,苏某某的亲属慕名找到我,委托我和同事辜志坚律师共同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看到家属殷殷期盼的目光,想到一个本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花季少年,可能永远离开学校、关进监牢,我们感到责任重大。

不容乐观的是,苏某某所涉的抢劫是一项重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其他法定情节的,还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接受委托后,我们马上去会见了苏某某。

第一次会见时,我们发现苏某某长得黑黑瘦瘦,个子不高。虽然已是初三学生,但是看起来格外弱小,好像还是个小学高年级生,我们对他这样单薄的身体却会参与抢劫感到不可思议。

通过我们的耐心劝慰,苏某某向我们敞开了心扉……

自诉因果竟是出于好奇

根据苏某某的说法,他参与抢劫实在是事出偶然。

那天他去看望一个已经退学的初中同学,看到他们在喝酒,也就和他们一起喝了起来。席间,这伙人商量着一起去抢劫,他听到也没有作声。后来这伙人一起出发,虽然明知是一起去抢劫,但他觉得好奇就跟着去了。

会见时苏某某一再强调,在团伙实施两起抢劫时,他一直呆在摩托车上,更没有对被害人动手。他以为自己只是去凑了个热闹,没想到却被抓了。

根据我们的会见情况,以及其他案卷材料,我们认为苏某某作为一个连16周岁都未满的未成年人,不应遭到羁押。因此我们和家属商量,认为应马上为他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然后再着手下一步的辩护工作。

由于我们的申请书说理严密、论据充分,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同意了我们的申请,对苏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而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

制定预案争取轻缓处理

下一步,我们希望为苏某某争取尽可能轻的刑罚,当然,这是有很大的难度的。因为抢劫罪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是受到重点打击的犯罪。法官在审理抢劫这一暴力犯罪时,是不轻易适用缓刑的。

但是,我们面对的又是一个在校初中生,只是因为一时懵懂无知,在其他人提议要去抢劫时,一时好奇而参与其中。如果这样的少年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而收监关押,他极有可能从此自暴自弃,被同监关押的犯人交叉感染,他这一生可能就此毁了。

面对这样的案件,我们感到肩上的担子有千斤重,更加全力以赴的为开庭做好充分的准备。

为此,我们重新对卷宗材料进行了地毯式地过滤梳理,并再次会见当事人,对当天晚上的细节反复进行分析,制定了详尽的庭审预案。

初次出庭少年难掩紧张

在庭审过程中,当被告人苏某某带着稚气的脸庞和单薄的身体出庭时,法官和其他庭审人员也纷纷摇头苦笑。

苏某某站在几个大人面前瑟瑟发抖,面色苍白,回答问题结结巴巴、含糊不清。

其实,开庭前我们就预见到被告人年纪小,庭审时会害怕,早早地带被告人来到法庭熟悉庭审环境,但想不到正式开庭时,苏某某还是太过紧张。

此时我们赶紧向审判长提出,请求让苏某某的父亲坐在他身边,并得到了审判长的同意。这一细节一下子感染了在场人员,特别是公诉人,这为我们下一步的辩护先埋下一个铺垫。

虽说法不容情,但人毕竟是有感情,法律工作者也不例外。我们利用当时的庭审氛围趁热打铁,从容地从三个方面论证了我们的观点。

首先,苏某某作案时属于未成年人。

其次,他显然属于从犯,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他还是在校学生,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

从犯地位成为辩护重点

随后,我着重围绕苏某某在两次抢劫中的从犯地位作了阐述。

我指出,从卷宗和庭审调查可以得知,被告人苏某某在有人提议抢劫时没有表态,抢劫时是坐在摩托车上看,所有被告人在供述中都认可这一点。此外,他在事后也没有分到赃款。可见从犯意的提出、犯罪工具的准备,到对犯罪活动的主导及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再到赃款的控制、分配与使用等各方面来看,苏某某对犯罪行为的完成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是个微不足道的小角色。

同时,我反复强调他的在校学生身份,平时表现尚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具有极强的可塑性,是由于无知和一时的好奇才酿成大错。

作为一个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在正确的引导下,极有可能走向人生的正轨。对这样初犯、偶犯的青少年收监关押应慎之又慎,否则容易使青少年自暴自弃,不利于社会稳定。应通过教育使他们走上改过自新的道路,防止他们在监牢里被交叉感染。

多方奔走落实帮教措施

为了争取轻缓的判决,我还在法庭上援引了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我指出,苏某某是初次犯罪,且犯罪发生后,他的监护人积极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我们从社区、学校、家庭三个方面有力地论证了苏某某适用缓刑后,完全具备充分的帮教条件。

我们还走访了社区、学校,了解了苏某某的帮教环境,说服相关人员加强帮教措施的落实,并请相关帮教人员比如社区主任、学校班主任、学校德育导师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教方案,并把帮教方案送交法院。

苏某某的监护人在我们和法院的教育下,也明确表示今后一定会加强对苏某某的监护教育,并在法官面前立下了帮教保证书。

采纳观点获得缓刑判决

功夫不负有心人,法院很快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决苏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是所有六个被告人中唯一个适用缓刑的。

苏某某的家长拿到判决书后如释重负,而苏某某自己也表示,经过这场教训,他明白了很多,今后一定会慎重交友,改掉一些坏习惯,将心思放到读书上,为自己的人生翻开新的篇章。

苏某某虽然为他一时的过错付出了代价,但他还可以重新回到学校读书,接受老师的谆谆教导。相信如果能痛改前非、洗心革面,这次的经历反而是“坏事变好事”。

回想我们办的这个案子,收获和感慨都很多。

我们能够较好地完成委托人的重托,一方面是因为采取了较为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工作细致、准备充分。

具体来说,一是庭审氛围掌握较好,融情与法,二是论据充分、说理透彻,思路清晰,论证严密。在法律辩论阶段,我们紧紧围绕着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展开辩论,那就是尽量说服法官适用缓刑。

最终,本案取得了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我们的努力也没有白费。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4年少无知参与抢劫 全力辩护获判缓刑 2023-01-16 2 2023年01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