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了2022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发布会暨年度社会法前沿论坛,会上发布了“2022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
1 党的二十大对社会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
202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顺利召开。党的二十大报告高度肯定了我国在民生保障事业发展取得的重大历史成就,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着重强调了就业促进、劳动关系、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治理、民生福祉等方面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我国社会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前进方向。
2 我国批准两项消除强迫劳动公约
2022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两项公约。第29号公约和第105号公约是消除强迫劳动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是目前国际劳工组织10项核心公约(2022年6月10日第110届国际劳工大会将第155号和第187号公约纳入核心公约体系)
中的两项。中国政府通过自主完成对第29号公约和第105号公约的批准,再次表明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反对和打击强迫劳动的坚定立场。
3 新冠疫情对社会法治建设提出新挑战
面对新冠疫情给我国带来的一系列“次生问题”,社会法的制度与实践做出了积极回应。2022年5月,国家医保局明确表示常态化核酸检测费用不应由医保基金负担,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8月,人社部与国家卫健委、最高法先后联合印发文件通知,对禁止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作出细化规定和工作部署;11月,民政部会同中央农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关注因疫因灾遇困群众救助。同时弹性、远程办公的新工作形态也带来了新问题,比如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加班时长的计算,以及远程监控伴随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与休息权保障等。
4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本次修订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5 大力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确立了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随后,各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积极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金体系中“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
6 最高法发布意见为稳就业提供司法保障
2022年12月2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从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障诉讼权利四个方面提出14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
7 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效能不断提升
人社部联合最高法等部门在本年度先后发布多份文件,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效能。2022年1月19日,最高法与人社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2月21日,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细化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条件,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和仲裁终结率。11月16日,人社部与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更有效地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
8 最大限度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2022年2月25日,全国总工会召开“全国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工作会议”,强调各级工会要努力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双提升,大力推行“重点建、行业建、兜底建”模式。11月,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兜底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兜底建”工作进行系统设计,为各地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作出制度安排、提供精准指导服务,不断提升工作质效,最大限度把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
9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发布
2022年2月9日,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围绕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条主线进行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范围、权限程序、相关法律责任等,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整治社保代缴挂靠、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
10 “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政策被叫停
2022年3月以来,超龄农民工的就业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11月9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
(内容有删减,标题略有调整)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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