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市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体验骑马项目时摔伤引发的纠纷,作为被告的马场经营者最终同意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有人不禁疑惑,《民法典》不是规定了文体活动需要“自甘风险”么?为何骑马摔伤不适用“自甘风险”的规定呢?其实,这是对“自甘风险”制度的误解。
《民法典》对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的伤害事故,区分了“其他参加者”的责任和“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对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来说,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从骑马受伤引发的诉讼案件来看,法院一般都认为骑马者自身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大致比例从10%到30%不等,可以说也考虑了“自甘风险”的因素。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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