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大学生被母亲殴打 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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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18岁的女大学生年幼时父母离异,一直由母亲抚养长大。然而由于母亲脾气不好,该学生从小就经常遭受母亲打骂。尽管已经成年并读了大学,女大学生依然因为琐事遭到了母亲的殴打,如此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呢?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位女大学生经常遭到其母亲的殴打,已经构成家暴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这位女大学生平时应注意收集其母亲对其实施家暴的证据,并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事由】

裴小姐的朋友今年18岁,她小的时候父母离异,法院将抚养权判给她的母亲。裴小姐表示,从小朋友就经常遭到脾气暴躁的母亲打骂,如今她已经上了大学,但其母每个月只给几百元的生活费,这点钱在上海读大学根本就不够。

无奈之下,裴小姐的朋友只好边上学边打工,以此来维持生活。前段时间,裴小姐朋友的母亲来学校后发现女儿卡里有数千元后,竟然要女儿还钱,并声称“养了你这么多年,你有钱了就该还给我”。由于女儿拒绝把钱交给母亲,还遭到了母亲的殴打,她背部、颈部和头部布满了淤青,当时没有办法动弹。而裴小姐朋友的母亲始终不依不饶,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发给女儿,要求女儿把身上所有的钱都打进卡里。

对此,裴小姐非常愤怒,她觉得朋友母亲的行为应该已经构成了家暴,她想知道自己的朋友应当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裴小姐的朋友已年满18周岁,从小她的父母离异,法院将抚养权判给她的母亲,自小时候起,她就经常遭受其母亲的打骂。现在其母亲仍然对其实施殴打并向其讨要钱款。显然,裴小姐朋友的母亲已经构成家暴行为。

王丹律师表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它包括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身体、性、情感等方面的暴力,同时包括威胁施以暴力的行为。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家庭成员之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因此,裴小姐的朋友平时应注意收集其母亲对其实施家暴的证据,并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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