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综合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的问题剖析与规范路径

本文字数:2243

【内容摘要】实践调研发现,当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的适用率较高,且在启动方式上具有被动性,存在提前介入程度有限的问题制约提前介入效果的发挥。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有必要从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层面联合出台公开的办案衔接规定,同时适当拓宽检察机关事中介入的方式和程度,有效引导调查取证。

【关键词】提前介入监察  监检衔接  引导取证

□陈修勇

在近些年引发社会舆论关注的一些普通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治效果,例如昆山龙哥反杀案、长春长生疫苗案、郑州农商银行赋黄码案等。而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被广泛适用到监察调查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的规范依据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第2款的规定,即“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监察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把握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优势,从而使监察调查获取的证据更加符合审判的要求。

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7条明确,要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2022年3月31日,在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的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中,均出现了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或者监检在调查阶段就取证方向积极沟通的做法,表明了国家监委和高检院层面对提前介入机制的重视。

一、提前介入监察的实践样态

为了较为客观的反映当前提前介入监察的实践运作情况,笔者选取了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城市S市和T市进行了实证调研。

首先,对于提前介入监察的适用率,S市和T市的部分地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的适用频率几乎达到了“逢案必介入”的程度。尤其在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由于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少,慎重起见,几乎逢案必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引导调查取证。

其次,对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的方式,实践中主要有三种:一是以书面形式正式介入,即经监察机关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通过查阅案卷、听取监察官汇报案情的方式以书面形式提出介入意见;二是非正式介入,主要适用于监察调查期限即将届满、无法开展正式介入的情形下,通过与检察官电话沟通案情作出口头意见答复;三是召开案件论证会,一般会邀请法官和检察官参与案件论证会,形成的论证意见可以作为案件后续处理的参考。

二、提前介入监察的实务问题剖析

第一,规范供给不足。现有规定多为内部文件,呈现效力位阶低、不公开、碎片化、空白性和模糊性等特征,缺少细致且高位阶的规范依据,且仅停留在实践的摸索阶段。虽然有些地方已经制定了本地区的监检衔接细则,但也仅仅止步于地方的探索。由于提前介入受到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关系的影响,这些地方经验很难推广为全国的做法,可能成为制约监察体制改革发展的因素。

第二,提前介入监察的启动方式具有被动性。不同于提前介入侦查,提前介入监察的启动只能是经监察机关的商请。一方面,检察机关无法对监察调查实行法律监督,其提前介入的正当性在于协助监察办案,这一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无法主动提前介入。另一方面,监察调查具有高度的闭合性,导致检察机关无从获知监察调查阶段案件的处理情况,在客观上缺少主动介入的条件。

第三,提前介入的程度有限。根据笔者的调研,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口述案情是检察官提前介入了解案件最常用的方式。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复述可以隐去被调查人的姓名、身份和其他涉案人员的信息,将案情“脱密化”处理。此外,检察官查阅的案卷材料也是经过“脱密化”处理之后的案情。这一介入方式虽然可以防止案件信息泄露,将案件信息的知情面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有利于高效打击职务犯罪,但是检察官会不可避免地受到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倾向性陈述的影响。形式化的介入可能无法从源头上确保证据的质量,影响提前介入工作的实质开展。

三、提前介入监察的规范路径

基于对当前提前介入监察实务问题的反思,本文认为需要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公开的办案衔接规定,同时应当适当拓宽事中介入的方式和程度,有效引导调查取证。具体而言,检察官在提前介入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其客观中立的立场,重点发挥其在取证、认定证据方面的优势。首先,提前介入时应当与监察机关进行充分沟通,重点审查证据问题,对瑕疵证据及时提出补证意见,引导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防止瑕疵违法证据进入后续司法程序。鉴于职务犯罪的调查往往依赖于口供,因此检察官应当着重引导对客观证据的调查和对言词证据的补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罪重证据和罪轻证据并重。其次,检察官在提前介入过程中还应对案件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将要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进行审查,防止出现先行拘留时间不充足的问题。再次,检察官可以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对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提出建议。实践中,监察机关很少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书,导致监检之间对于是否认定为认罪认罚以及是否从宽处理上出现分歧,从而不得不再次沟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后,检察官可以在提前介入中对管辖的衔接问题提出意见。当前职务犯罪的指定管辖已经成为常态,甚至出现监察指定管辖决定后续司法管辖的问题,因此检察官在提前介入中也应当就指定管辖问题与监察机关进行充分沟通,有效衔接监察指定管辖和司法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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