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约定入职遭“放鸽子”,职业空白期谁担责?

黄浦法院:用人单位赔偿应聘者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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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夏天  通讯员  陆奕越

本报讯  年后“跳槽季”来临,应聘者和新公司约定好入职时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却被放了“鸽子”。原来的工作已辞,新公司不愿担责,谁来承担空白期的损失?

2021年,杨女士在某招聘平台上看到了被告某公司正在招聘一名行政助理,有意跳槽的她联系上了人事并参加了面试。

同年5月11日,该名人事在微信上告知其通过了面试,并洽谈薪酬。杨女士特地询问了“是否有入职offer”,人事在微信中告知“直接来签劳动合同即可”。

由于对岗位和薪酬较满意,杨女士第二日便向原公司提出了辞职,并到某公司处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岗位、入职时间和报酬。签订协议当日,由于公司称劳动合同需要走盖章审批流程,杨女士单方面签字后并未立刻拿到合同。但令人措手不及的是,5月26日人事突然联系杨女士称该岗位配置已满,她无需入职。“原定于6月1日入职,仅剩3个工作日了突然告知我取消,接下来这段时间我都没有工作,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杨女士当即在微信质问人事,但并未得到明确答复。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表示,公司战略规划发生了调整,所以取消了岗位,并承诺将给一个明确答复。当杨女士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时,他表示拒绝。

因杨女士的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于是,她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李先生直接否认了某公司曾招聘过杨女士。他辩称:“杨女士的这个岗位是另一家公司的需求,之后该公司内部人员变动才致使她无法入职,与我们公司无关,我们只是共用了一个招聘平台的账号。”

同时,某公司以杨女士面试地点是另一公司地址、她接洽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该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义务,并称当时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也是该公司,但现原件已丢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招聘平台上的信息显示,发布招聘信息的主体为某公司,而杨女士也是通过某公司的账号与工作人员联系的,并且在沟通中工作人员均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杨女士接洽。某公司与相关企业就如何管理运用账号所作的约定,杨女士无从得知。即使因公司关联等缘故,可能存在两家两公司人员上的交集,但杨女士并不知晓招聘单位是另一家公司,也始终无意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杨女士因信赖某公司而从原单位离职,由于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杨女士造成经济损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被告某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7日内赔偿杨女士1万元。本判决也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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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约定入职遭“放鸽子”,职业空白期谁担责? 2023-02-06 2 2023年02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