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综合

重构法律自主性的科学基础

本文字数:2090

【内容摘要】在风险社会,重构法律自主性的科学基础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一环。两个失败建构方案分别是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形式理性科学观致力于建构内在一致的规则逻辑体系,法律体系高度的抽象化降低了回应社会现实的能力。实质理性科学观侧重探求规则的目的,解构甚至否定规则之治。贡塔·托依布纳提出了反思理性的思路。反思理性的三个维度为内部理性、规范理性和系统理性。三者协调配合,可以重构法律自主性的科学基础。

【关键词】法律自主性  形式理性  实质理性  反思理性

□张文胜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今世界,新生事物大量涌现,社会复杂性不断增强,“风险”成为时代主题。法律体系作为法律自主性的重要抓手,在解释和适用新问题方面的能力捉襟见肘,法律的确定性逐渐减弱,法律自身的秩序和价值受到质疑。因此,法律自主性的科学基础需要重构。

二、法律自主性的失败建构方案:形式与实质之争

(一)形式理性科学观:建构内在一致的规则逻辑体系

形式理性科学观认为法律自主性在风险社会的危机是由于自身的形式化程度尚待提升造成的。因此,实现法律自主性的重要手段是建构内在一致的规则逻辑体系,促成“规则之治”,将非法律的社会因素排除出法律体系。

形式理性科学观的弱点在于法律体系高度的抽象化降低了回应社会现实的能力。通过这种方法建构的法律自主性并不能应对社会新问题的挑战。在当前风险社会中,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追求法律的绝对确定性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通过立法者高度技术化的立法手段和法官高超的法律解释技巧追求法律的相对确定性,为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提供可预期性。这一建构方案的代表性学派为法律实证主义,认为达成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自洽性的“规则之治”,法律自主性的实现也就是应有之义。这一观点侧重形式主义的逻辑思维,实际上是推崇人类理性的一种表现。现代社会出现的法律实质化潮流被认为是更加正义的取向,规则之治被贬低甚至否定。

(二)实质理性科学观:建构目的合理性取向的法律体系

实质理性科学观侧重探求规则的目的,解构甚至否定规则之治。实质理性重视法律的实施效果,充分发挥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和法官的能动性,力求个案裁判的正义。此时,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不再遵循严格的形式逻辑,裁判不是在法律体系的概念框架内进行演算,而是用后果裁量的方法,从裁判的事后效果出发,再回到事实中,将规则作为理由,为裁判结果提供合理性证成。

有观点认为,实质理性并非与形式理性截然相反,而是在充分尊重形式理性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价值因素。但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两者的矛盾无法消除,反而让司法裁判在两者之间不断摇摆。在个案裁判中,倘若采取实质理性为先,形式理性为后的裁判方法,表面上是侧重个案正义的一种表现。但是,如果将该个案作为孤例,则作为“噪音”不利于类案裁判;如果将该个案融入类案中,类案机制的构建却是以形式理性为先。两种思路都令该个案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从根本上而言,将实质理性杂糅进入形式理性的妥协式思考方法,无法为形式理性的优先地位提供足够有力的保障,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会造成司法判决的“震荡”。法律与非法律的边缘不断模糊,法律自主性不断被侵蚀。

三、重构法律自主性的科学基础:反思理性的三个维度

卢曼提出法律是一个“自创生”的功能系统。法律系统依靠系统  环境的区分从其他系统中分化出来,并且在运作上封闭,认知上开放,在法律系统内部可以自我反思。哈贝马斯则认为在社会公共空间中,通过商谈理性可以达成共识,众人合力创造一个更好的世界。贡塔·托依布纳融合了卢曼的法的自我参照性“反思机制”概念和哈贝马斯的社会“组织原则”概念,构筑了“反思理性”概念。

反思理性科学观可以分为三个维度:第一,内部理性。在法律系统内部,形式理性为规则取向,实质理性为目的取向,反思理性则为程序取向。以程序为先,并通过保障程序正义,为司法裁判的正义性奠定基础。第二,规范理性。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其自身,而不需要寻找一个外在的权威。法律定义了法律,法律是一个自创生的社会系统,将法律与非法律因素从功能上彻底隔离。第三,系统理性。现代社会不同功能的社会子系统在系统内部除了自创生的能力外,更有无限膨胀性。过度扩张的社会子系统会干扰其他社会子系统的正常运作。例如,经济系统的负外部性会造成金融危机,法律系统、政治系统会受到打击。系统理性的功能在于促成不同社会子系统之间的内部协商和外部协调,从而稳定不同社会子系统的有序发展。

在21世纪,复杂社会科学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机遇,社会整体高度复杂化,科学范式也由确定性转为不确定性,带动了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等领域的范式转变。发展新程序主义的反思理性法治观有利于处理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难题。

四、结语

在风险社会,法律自主性的科学基础的建构路径经历了从形式理性到实质理性再到反思理性。贡塔·托依布纳提出的反思理性模型,为解决高度复杂社会的治理难题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措施。反思理性的三个维度为法律系统内部运作和不同功能系统之间的协调运作提供了新思路,为系统际冲突提供了新方法,为重构法律自主性的科学基础提供了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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