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通讯员 和格字
2022年1月,李某在浏览境外一网站时,看到有人发帖在售卖一种叫做“昏睡液”的东西,这引起了他的兴趣。卖家宣称,将“昏睡液”滴在饮料或者酒水内喝下去,半个小时左右就会让人产生松弛、昏睡等效果,帖子下面还有不少人留言反馈产品的使用效果。
虽然卖家没有明确告知“昏睡液”的具体成分,但是李某知道这里面肯定是一些作用于大脑神经类的违禁品。随后李某从卖家那里买了一瓶“昏睡液”,卖家告诉李某会将药水伪装成化妆品从境外寄出,并且还一再嘱咐他,要将两人的聊天记录都删除干净。过了大概20多天,李某收到了一个从境外寄来的包裹,打开就是此前他订购的“昏睡液”。收到货后李某就一直放在家里,没有使用。又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担心自己此前买的“昏睡液”过期失效,就又联系卖家,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一瓶“昏睡液”。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住处查获上述药水,经称量共20余克。经鉴定,从药水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γ-羟丁酸”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毒品,“咔哇潮饮”“迷奸水”“听话水”等里面都含有这种成分,滥用“γ-羟丁酸”会造成暂时性记忆丧失、呕吐、头痛等症状,严重的会导致失去意识、昏迷,甚至死亡。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李某明知购买的药水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非法寄递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遂以李某构成走私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一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安眠等药用功效,犯罪嫌疑人往往将其作为抗辩理由,声称自己并不知晓其毒品属性。不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认定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并不是仅凭嫌疑人的口供,还会根据其认知能力、生活背景、药物服用史、有无吸贩毒史以及对物品的使用方式等证据来综合认定。
毒品危害巨大,一直被国家严格管控,现如今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对于不法分子在网上兜售的诸如“听话水”“神仙水”等来源、成分不明的物品,应提高警惕,不可随意接触。上网时也需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不点击、浏览非法网站,提高辨别能力,做守法网民,共建和谐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