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新房装修一年“烂尾”包工头骗钱还债

被判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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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林桢淑

本报讯  陈女士满心欢喜购入新房开始装修,却遇上无良包工头骗取装修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近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魏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7年5月,陈女士新购置黄浦区一套房产准备装修入住,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魏某。很快,陈女士便与魏某签订了工期为4个月房屋装修合同,并在魏某的要求下,将工程预付款6.6万元转入魏某个人银行账户。同年6月,魏某陪同陈女士到实体店选定装修所需的辅料建材等。不久后,魏某以垫付地砖墙砖及地板费用为由向陈女士索要材料费数万元。除此之外,魏某还会在每个月月底要求陈女士结算当月工程款,陈女士都按时转账至魏某的银行账户。

到了12月,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陈女士迟迟不见装修现场有订购的实物进场,房屋的装修进度也仅仅停留在粉刷完所有墙壁。2018年3月,房屋的装修仍处于停滞状态,大感不妙的陈女士又一次找到魏某,魏某称自己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愿意签订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支付陈女士20万元作为施工款的返还和赔偿费用。然而,签完协议书,魏某就人间蒸发了。

陈女士找到了该装修公司的负责人,才得知魏某并非该公司员工,只是曾经与该公司的员工有过合作关系,公司并不知晓该笔合同的存在,一切只是魏某为诈骗钱款而虚构的说辞。

经查,合同签署后,魏某明知自身履约能力不足,仍于2017年5月至12月间以施工费、材料费等名义陆续向陈女士收取共计15.6万元。承办检察官认为,魏某收款后除将6万余元用于部分履行合同外,余款均由其偿还个人债务。

面对被害人的催问,魏某不断以虚假的理由敷衍搪塞,之后又中断与被害人联系逃离本市。因此,检察官认定,魏某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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