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随笔

人生最后一里路

本文字数:1011

□沈  栖

日前,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遗嘱“不要做无谓的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这一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为缓和医疗拓宽了通道。

缓和医疗、安宁疗护,它不止是一门医学,还是一种生存的方式,一种生活的形态,更是一种生命的艺术。

人到老年,尤其是病魔缠身,无须讳言死亡。人们常说“生活质量”,其实,它既是指活着之时,也包含着死亡将来临之时。死得有质量,即指应尽量减少痛苦,泰然地离开人间。国人普遍存在着过度治疗现象,即使是对那些羁留生命最后一刻的重病老人仍然接受创伤性的积极抢救,诸如气切、电击、导尿等。有数据显示:中国人一生75%的医疗费用是花在了最后的无效治疗上。关键是,一个生命垂危的老人,当他/她插满管子,甚或动了手术,虽能苟活数日,但多挽救的生命对其真的有意义么?在我看来,恐怕所延续的只能是让临终老人承受更多、更难以煎熬的痛苦。台湾奇美医学中心缓和医疗病房主任谢宛婷悉心记录下那些面对死亡的不忍、纠结、超脱与善终,那些令人泫然欲泣的场景,写下了《因死而生:一位安宁缓和照护医师的善终思索》。她明确指出:直面迸发感染症、器官即将摧古拉朽般衰竭的临终期,“最好的方式,是不要在病人身上加诸更多的医疗器械”,让走在人生最后一里路上的病人及其家属不惶恐,不痛苦,更从容,更坦然。

医生采取“缓和治疗”措施,使其尽可能舒适地走向死亡,这不仅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而且符合伦理学准则。恰如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史怀哲所说:“使患者在死前享有片刻的安宁将是医生神圣而崭新的使命。”

“尊严死”乃是生命质量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尊严死”不属安乐死,它不涉及要求医生用干预死亡的方式让病人迅速死亡。“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亡状态,是指在一个病人处于不可治愈的生命末期时,其亲属不用生命支持系统来延长死亡的过程,让其死亡过程尽量减少痛苦,能以尽量自然的形态结束生命。“活得潇洒+死得尊严”似应成为身患重症老人生命质量的标准。北京协和老年医学团队曾对朝阳区的1000多位老人作了调查,结果显示:86%的老人希望在临终时能够“尊严死”,只有8.9%的老人愿意在人生的最后阶段接受创伤性抢救。换言之,希望自己能够有尊严地死去,而不必忍受那些无意义的过度治疗所带来的痛苦是大多数老人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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