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洲
近日,柳南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称,在柳州市柳南区航二路一男子情绪失控对一黑衣女子进行摔打。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处置。经将涉事三人带回公安机关调查,该男子覃某与黑衣女子蓝某系情侣关系。蓝某受皮外伤,并表示该事件是二人酒后失态行为,不追究其男友覃某法律责任。(2月12日中国新闻网)
在公共场所实施家暴,社会影响更为恶劣,警方如若“不追究”,那对于发生在家中的隐形家暴行为,警方更会袖手旁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侣同居期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算家暴。至于夫妻之间的家暴,更是非常普遍。众所周知,丈夫向妻子实施家暴,不仅引发家庭矛盾,损害妇女权益,而且严重威胁女性生命安全,是不稳定因素之一。
家暴频频出现,源于家庭成员之间地位不平等,力量悬殊,老人、妇女和儿童,明显处在弱势一方,容易成为家暴受害者。同时,目前涉家暴案件呈现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律援助比率低的特点。此前据北京高院透露,两年来,北京法院仅发出145份“人身保护令”。究其原因,首先当然是受害人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利用反家暴法保护自己。再者,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只有夫妻二人在场的情况下,较为隐蔽,证据难以收集。
特别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一般需要受伤当事人的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这无疑会让一些家暴受害者知难而退,甚至选择“隐忍”。再看此次打人事件,警方“不再追究”施暴人法律责任,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家暴不是“家务事”,全社会都应“零容忍”。换言之,对家暴“零容忍”,应成为全社会共同责任。事实上,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是反家暴的第一责任人,国家承担的责任应当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如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民政、司法等。
首先,预防和制止家暴,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社会协同、各方联手,加快公检法司和妇联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全程监控,并建立预警分析和跟踪回访机制,及时跟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社会支持。同时,家暴受害者应拿起法律武器,坚决“零容忍”,加强自我保护和证据收集,紧急情况下一定要向司法机关求助。此外,应尝试公安告诫与法院禁止令、人身保护令、紧急庇护等措施相衔接,甚至可以考虑将家暴入刑,提高家暴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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