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为境外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

他们卖的不止银行卡,还有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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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黄迪

本报讯“这几天走账的时候,你们就把手机都交出来,要配合短信验证和人脸认证。”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时据点命令着被看管的“卡农”们,远在境外的犯罪分子经确认无误后,就会用“卡农”的银行卡走账。这些向境外贩卖的银行卡正是通过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7人对外收购、邮寄,并在走账期间看管“卡农”、提供手机验证码等。近日,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田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21年春节,远在境外的表哥徐某某(在逃)通过网络找到被告人田某某,并开出了一万元的工资让田某某协助他收购银行卡。到了3月,表哥徐某某又先后雇佣万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并安排3人与表弟田某某一起为其在境内收购银行卡。

“表哥徐某某人在境外,他通过网络负责远程指挥我们四个人进行收卡、验卡、邮寄和走账等工作。我和王某某、陈某某、万某某各自分工,互相配合,目的都是为了让表哥徐某某顺利收卡和走账。”田某某到案后交代。另一被告人王某某也印证了田某某的说法:“徐某某让我们四个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平时都要在一起,目的都是为了让他能顺利走账。”

据了解,为更好实施犯罪,徐某某安排田某某等4人各司其职、互相牵制,其中,田某某负责验卡,万某某负责邮寄,王某某负责走账、看管“卡农”,陈某某负责收卡、配合看管“卡农”。

这个团伙组建完毕后,陈某某等人就开始四处拉人的收卡活动。刚开始,陈某某四处物色“卡农”,并带人去外地办卡。不久之后,徐某某通过熟人找到了钟某某等3人作为中介,为该团伙介绍“卡农”并提供成套的银行卡和U盾。

不劳而获的巨额诱惑让钟某某等人甘于他人的驱使。到案后的钟某某说:“他们跟我约定了提成,如果是我联系的卖卡人,验证通过并走完账后,所有的钱我和‘卡农’对半分。”第一次走账成功后,钟某某非法获利1.1万元,致使其彻底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对外购得的银行卡到了该团伙手中就犹如进入了一道流水线。首先,由田某某通过统一密码、调整额度进行验卡,并将验证成功的银行卡及相关信息一一装入塑封袋内。随后,由万某某将打包好的银行卡安排邮递到徐某某的指定地点。最后,由王某某、陈某某通知“卡农”前往临时据点集中看管,并要求“卡农”交出手机配合验证。

该团伙实施违法犯罪不到一个月,银行卡账号异常、被害人报案等案件线索纷至沓来。2021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嘉定某商住楼内先后抓获田某某、万某某等5人,并在附近路口抓获陈某某、王某某等2人。经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田某某等7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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