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
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不管是否提取,离婚时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很多人都知道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后收入的一部分,离婚时是需要进行分割的。但是,分割的基数是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公积金部分,还是连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部分也要一并分割?很多人对此存有疑问。
众所周知,我国住房公积金采取职工和单位按月缴存机制。个人缴存的部分由于来源于个人工资的一部分,所以离婚时分割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单位缴存的部分也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吗?
答案是肯定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根据这两条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单位缴存还是个人从工资中缴存的公积金都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虽然离婚不属于公积金提取的法定方式之一,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并未区分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和单位缴存的部分,所以单位缴纳的部分也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离婚时不能领取公积金,一般分割方式是,夫妻二人公积金总额折抵后,由多的一方给予少的一方差价的一半作为补偿。
总之,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不管是否提取,离婚时都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时分割的仅是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即从登记结婚时间节点到离婚时间节点的住房公积金。结婚登记之前缴存的部分仍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