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快递员,此前经手的货物无端丢失,多番查找都没有结果。此后,公司以此为由,口头要求我停职配合调查。如今两个月过去了,公司也没有给出书面答复,既没有让我恢复工作,甚至连基本工资也不发放。我可以此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吗?能要求公司补偿相应损失吗? 陆先生
【解答】
陆先生,您好!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因此,单位不得随意对劳动者停职停薪。建议您通过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