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虚拟货币实在坑!这些合同有效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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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比特币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滑,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涉及虚拟货币的一些纠纷也进入各地法院,牵涉者众,其中合同效力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2021年以来,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受理多起涉虚拟货币合同纠纷案,记者选取其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一窥其中的法律问题。

“挖矿”合同

违反国家法规认定无效

2021年11月,邓某与陈某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邓某向陈某某购买比特币矿机,陈某某为邓某提供一年售后保修服务,为邓某购买的矿机提供托管及保管服务等。买卖合同对矿机的购买价格、签约费用、保修范围、收费方式等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之后,邓某向陈某某支付了12万元签约费,陈某某向邓某指定的四川省德阳市某处运送了矿机。当时比特币市场剧烈波动,而矿机未能如预期生产出足够数量的虚拟货币,当时国家多部委出台政策,要求整顿比特币市场,双方因分成产生纠纷,邓某要求陈某某退款,因协商不成,双方诉至法院。

邓某认为,挖矿行为因违反国家规定,构成根本违约,陈某某应向邓某返还买卖合同的相应费用。

陈某某则辩称,其与邓某之间对共同实施“挖矿”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也已交付矿机,不应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陈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国家整治“挖矿”活动通知之后,且国务院行政法规已将“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范围。由此,“挖矿”活动已经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关于陈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双方明知国家禁止“挖矿”行为,仍然实施矿机买卖合同,对此均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违约方过错等因素综合酌定陈某某退还购机款10万元,邓某退还矿机。

虚拟货币

不能作为借款的支付方式

2018年6月24日,M公司和嘀哩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M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价值1000万元的以太币或泰达币汇入嘀哩公司指定的代币钱包地址。嘀哩公司收到代币后应向M公司提供相应的价值1000万元的D币,双方约定一个D币0.0005元。上述代币钱包地址收入3165个以太币。随后,M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与嘀哩公司股东温某某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协议》,约定温某某向高某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温某某的要求,购买等值的以太币转入温某某指定的账户。温某某确认收到该笔借款,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及6月15日前分两笔各500万元以银行转账形式返还高某。若逾期还款应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支付利息。

温某某出具一份收款收据,确认于2018年6月30日收到高某人民币1000万元。双方共同确认,M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汇入指定账户的价值1000万元以太币,并以《个人借款协议》约定温某某向高某借款1000万元、高某购买等值的以太币转入同一指定账户,系同一笔款项。

高某认为,双方借款意思表示真实,且温某某确认收到该笔借款,现温某某拒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因此请求判令温某某向高某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温某某称,以太币作为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成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由法律规定,转移以太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案涉款项系投资款而非借款。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资金融通的行为。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故高某主张以交付价值1000万元以太币完成案涉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案涉的借款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综上,讼争《个人借款协议》无效,高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节选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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