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封面案件聚焦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的使用场景,已经由虚拟的网络空间延伸到了现实生活之中,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一般等价物的金融属性。而虚拟货币自产生起就脱离控制,一定程度上已具有了超主权货币的性质,存在较大金融风险隐患。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高度关注虚拟货币,与此同时相关纠纷也层出不穷。
如何在支持数字经济创新与互联网新业态活力的同时又促进其健康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包括《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等一系列公告、通知,打出法治组合拳对虚拟货币进行规范,努力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上述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但因为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而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进而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相向而行,尊重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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